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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卖一罐过期南瓜汤 一超市赔了1000元

2016-07-29 09:41:20  点击量:

    新《食品安全法》自颁布实施以来,一直广受消费者和经营者关注,其中“最低赔偿一千元”被称为“史上最严”。这不,超市因为卖了一罐仅过期1天的南瓜汤,赔了顾客1000元。
 
    今年4月2日,王女士在天宁区一家超市花28元买了罐“奶油南瓜汤”。该商品包装上注明生产日期为2015年1月2日,保质期至2016年4月1日。王女士认为超市销售过期食品,向天宁法院起诉,要求超市退还货款28元并赔偿1000元。
 
    天宁法院审理后认为,《食品安全法》有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据此,法院支持了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理该案的法官提醒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应注意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买到过期食品要及时投诉,依法维权。而食品经营者更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包装是否破损、食品是否变质、过期等,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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