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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5万余元“问题茶叶” 被判“假一赔十”老板却想赖账

2018-11-27 09:00:22  点击量:

  卖问题茶叶,销售方被判“假一赔十”,一万多元的茶叶结果赔了近20万元。虽然赢了官司,可执行却举步维艰。26日上午8时许,官渡区人民法院办公大楼前,警灯闪烁,执行法官们列队后,准备兵分3路前往执行现场。在执行“破冰行动”动员会上,官渡区人民法院院长晏晖要求,本次参与执行行动的干警要规范执行行为,依法执行,文明执法;要用足用好执行措施,穷尽搜查、查封、扣押、罚款、拘留等强制手段,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

 
  执行现场一
 
  地点:云南华丰国际食品城
 
  任你东躲西藏
 
  照样拿你归案
 
  2013年,周某的丈夫周某某分3次向梁某借款10万元,但周某某并未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还款。为催周某某还款,梁某到周某经营的纸品店里搬走了价值2万多元的货物。
 
  此案在官渡法院一审期间,周某认为,自己在2013年就与周某某离婚,周某某的借款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审法院认为,梁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周某和周某某为夫妻关系或借款形成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因此,一审法院判梁某败诉。
 
  二审期间,梁某提供了在他借款给周某某时,周某和周某某仍然存在夫妻关系的证据,周某认为借款是周某某的个人债务,但她没有证据证明借款是周某某的个人债务,因此,二审改判周某和周某某共同还款。
 
  判决生效后,周某某就如人间蒸发一般再也找不到了,而梁某则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昨日,官渡法院执行局法官来到云南华丰国际食品城一家包装纸品店内依法强制执行,尽管法官已经多次电话联系了被执行人周某,但她一直没有露面,一会说自己去买菜了,一会说自己不在,后来甚至连电话都不接了。
 
  最终,法官和周某斗智斗勇,在周某和女儿经营的商店附近将其找到,在确定她仍然不愿意履行生效判决之后,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
 
  执行现场二
 
  地点:中豪新册产业城
 
  卖出“问题茶叶”  被判“假一赔十”
 
  2015年,孟某向云南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190盒普洱熟茶和210盒普洱生茶,共计花费18000元。后孟某向官渡法院起诉,称所购茶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赔偿。法院审查后认为,孟某所购茶叶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判令云南某商贸有限公司退还孟某货款18000元,并十倍赔偿180000元。
 
  云南某商贸有限公司向孟某赔偿了近200000元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将茶叶生产商云南某茶叶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追偿200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属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本案中,确属生产者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因此云南某商贸有限公司可以向茶叶公司追偿。遂判令茶叶公司赔偿商贸公司180000元。
 
  无独有偶,同是2015年,另一名消费者冯某也向云南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36000元的茶叶,同样以质量问题起诉到法院。最终,法院裁判由生产商云南某茶叶有限公司赔偿货款近30万元。
 
  两个案子涉及标的近50万元。因被执行人云南某茶叶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申请人云南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昨日,官渡法院的法官来到位于昆明市经开区中豪新册产业城的茶叶公司,找到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某。梁某声称,他已经不是茶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已经转让出去了。法官发现,就在去年法院判决下达2个月后,梁某将茶叶公司转给了别人。而他目前经营着另一家茶叶公司,两家公司的生产经营都是混在一起的。
 
  法官询问梁某:“通知你来法院3次了,怎么都没来?”梁某:“我走错法院了。”“3次都走错了?”“没有……”“你和现在经营的这家茶叶公司是什么关系?”“我是他们的技术顾问,不是我的公司。”“那你有多少工资?”“还没有发工资。”经过一番调查,法官基本可以确认:这是典型的恶意转移财产行为。
 
  最终,法院给梁某铐上手铐,宣布拘传至法院。对他公司里放满茶叶的4间仓库贴上封条,进行查封,等待评估拍卖。
 
  执行战报
 
  据了解,本次专项执行行动,官渡法院共出动执行干警54人,车辆15辆,执行完毕案件7件,执行到位金额124万余元,司法拘留被执行人2人,查封茶叶550余件、10余吨,腾房2套,面积286平方米,评估价值32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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