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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未标注反式脂肪(酸)含量 企业被罚没近8万

2022-11-30 17:28:54  点击量:

案件详情

当事人生产的“迷你黄油巧克力卷”的产品,配料中含有使用含有氢化植物油的代可可脂黑巧克力棒按照GB28050-2011问答修订版第(二十九)“配料中含有以氢化油和(或)部分氢化油为主要原料的产品,如人造奶油、起酥油、植脂末和代可可脂等,也应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但是若上述产品中未使用氢化油的,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是否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规定应该标注反式脂肪酸(酸)的含量,但是当事人在标签中并未标注。

 
处罚结果:

一、没收违法所得3456元;

二、罚款74160元。 

 
 
 
 
 
 
 

当事人:上海心*烘焙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1532**713*4K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华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8月9日接受上海旖*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定制生产了一款名为“迷你黄油巧克力卷”的产品,其配料有小麦粉,黄油(≥25%),饮用水,代可可脂黑巧克力棒[白砂糖、氢化植物油、可可粉、食品添加剂(乳化剂(322))、食用香料]等。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问答修订版第(二十九)“配料中含有以氢化油和(或)部分氢化油为主要原料的产品,如人造奶油、起酥油、植脂末和代可可脂等,也应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但是若上述产品中未使用氢化油的,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是否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但当事人在上述产品“迷你黄油巧克力卷”中使用含有氢化植物油的代可可脂黑巧克力棒的情况下,却未标注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案发前,当事人已启动召回程序,召回的产品已全部销毁。经查,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3456元,货值金额为14832元。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标签样稿、投料表及生产记录表、成品检验报告、询问笔录、采购订单、出库单、退货通知书、召回报告及记录、不合格品处理记录表、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之规定。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从轻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3456元;

二、罚款74160元。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柒万肆仟壹佰陆拾元、违法所得叁仟肆佰伍拾陆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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