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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食品生产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尽到食品安全责任被罚
2022-12-08 17:38:16 点击量:
由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上海市虹口区某熟食店销售的盐水牛肉、五香牛肉,经流通领域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检验结果分别为0.622g/kg、0.711g/kg(标准指标≤0.075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陈某作为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尽到食品安全责任。 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尽到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所指的违法行为。 罚款1.62万元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宝处〔2022〕132022001736 号
当事人:陈某
2022 年 10 月 20 日,我局收到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相关问题的复函,确认流通领域抽样检验不合格的盐水牛肉(生产日期:2022-07-23)、五香牛肉(生产日期:2022-07-23)系从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采购。陈某作为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车间主任,直接负责该企业车间食品安全管理工作。2022 年10 月24 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作为食品生产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尽到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通过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据的提取,查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经查明,2022 年 7 月 23 日,由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上海市虹口区某熟食店销售的盐水牛肉、五香牛肉,经流通领域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检验结果分别为0.622g/kg、0.711g/kg(标准指标≤0.075g/kg),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作为该企业的车间主任,直接负责该公司车间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当事人2021 年度从该企业取得的总收入为 16200 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相关材料为证: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表复印件、协助调查函复印件、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协助调查结果复函复印件。
本局于2022年11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市监宝听告〔2022〕132022001736 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尽到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 1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所指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我局决定在法定幅度内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 1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外,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贰佰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 年11 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