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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一大型商超被罚

2022-12-12 17:58:18  点击量:

 

某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分公司销售的某品牌瑞士卷产品的外包上贴有自行打印的标签,标签上印有某品牌瑞士卷16片,配料信息,贮存条件:冷藏,加工方式:冷加工,规格1KG,生产日期:2022.06.28,保质期2022.06.30。经查,上述某品牌瑞士卷产品的实际生产日期为2022.06.04,当事人自行打印的标签上的生产日期与其原标签上的生产日期信息不符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与其标签不符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佰零贰元叁角捌分;

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闵处〔2022〕122022001101号

当事人:某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000X07298****

住所(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周某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

2022年07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立案调查。

经查:你公司某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分公司是一家大型超市,在面包销售区域有销售一款名为某品牌瑞士卷产品。执法人员于2022年06月28日检查当日查见,你公司销售的某品牌瑞士卷产品的外包上贴有自行打印的标签,标签上印有:某品牌瑞士卷16片,配料信息,贮存条件:冷藏,加工方式:冷加工,规格1KG,生产日期:2022.06.28,保质期2022.06.30,以及某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商场,上海市闵行区。

经查,上述产品的生产商为浙江某食品有限公司,该产品为预包装食品,规格为8盒/箱,每盒16片,净含量为8KG。你公司将上述产品拆箱后,以每盒为单位进行销售,上述某品牌瑞士卷产品的实际生产日期为2022.06.04,你公司自行打印的标签上的生产日期与其原标签上的生产日期信息不符合。

你公司从2022年4月至7月,拆箱上述产品后,以每盒为单位,对外销售某品牌瑞士卷产品,共计销售了147某品牌瑞士卷产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9503.35元,某品牌瑞士卷的进货价格为人民币58.51/盒,故147某品牌瑞士卷的成本为人民币8600.97元,违法所得人民币902.38元,目前,该产品已经下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某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身份;

2、你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涛的2份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3、你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宏的1份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4、你公司提供的瑞士卷产品供应商资质及相关材料,证明你公司销售的瑞士卷产品的来源;

5、你公司提供的瑞士卷产品的销售记录,证明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的事实;

6、举报人的举报相关材料;

7、其他相关涉案材料。

以上书证、物证等材料均由你(单位)或相关关系主体签字确认,具备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已构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和处罚情节。

2022年11月04日,本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沪市监闵罚告【2022】第12202200020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知你(单位)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与其标签不符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佰零贰元叁角捌分;

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人民币伍仟玖佰零贰元叁角捌分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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