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大案要案 >

详细内容

案例|牛排“盲盒”未规范标注“非即食”字样 销售者被罚11万元

2022-12-27 18:38:14  点击量:

 

疫情期间,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从事牛排套餐的团购经营,对外推广时宣称按照盲盒的形式售卖,但实际经营中并未按照盲盒形式,发货均是一个套餐按菲利牛排170g3包、黑椒牛仔骨150g3包、雪花牛仔粒200g2包。另查明,当事人通过投料、速冻、包装等工序生产撒盐1号牛排销售给上海X公司。该牛排标签标称食品名称为撒盐1号牛排,该产品为非即食产品,但当事人未在食品标签标注非即食的字样。

 
处罚结果
 
 

当事人通过盲盒形式销售牛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责令改正,处罚款壹拾万圆整。

当事人生产撒盐牛排未标注非即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本局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贰佰陆拾伍圆,处罚款壹万圆整。

综上,没收违法所得0.126500万元,罚款11.000000万元,责令改正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青处〔2022〕292022000347 号

当事人名称: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560152****;

法定代表人:王某;

住所:青浦区练塘镇。

经查实,当事人为一家从事牛排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企业。2022 年 4 月 10 日,当事人开始对本市静默小区从事牛排套餐的团购经营,制作好团购宣传页,联系到部分小区团长,由团长发到小区的微信群进行推广,(团购宣传页具体为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封控保供上海特供,预定须知:1、市区内(崇明除外),满50 份送至指定小区门口;2、下订单后24 小时内送至目的地;3、六种产品随意搭配 8 包产品,至少3 个品种以上产品。某品牌防疫盲盒套餐 228 元 6 款产品随机配8 包至少3 个品种以上,50份起免费配送,菲利牛排 170g3 包,黑椒牛排150g3 包,雪花牛仔粒200g2 包,经典牛柳 300g2 包,甄品牛肉条300g1 包,带骨眼肉牛排 200g2 包)。当事人共接收到位于XXXX 等6 个小区的订单,共销售 344 套套餐,销售收入为68171.8 元,当事人按照盲盒的形式进行推广,但实际经营中并未按照盲盒形式,发货均是一个套餐按菲利牛排 170g3 包、黑椒牛仔骨150g3 包、雪花牛仔粒200g2 包。

另查明:2022 年 3 月 18 日前,当事人宣传页所载的六款食品的销售价格为菲利牛排 170g26 元/包,黑椒牛排150g25元/包,雪花牛仔粒 200g24 元/包,经典牛柳300g26 元/包,甄品牛肉条300g27.5 元/包,带骨眼肉牛排200g28 元/包。

另查明:当事人于 2022 年4 月17 日、2022 年4月30日通过投料、速冻、包装等工序生产撒盐1 号牛排(净含量183克/包)175 盒、100 盒,后全部以27.26 元/盒的单价销售给上海X公司。该牛排标签标称食品名称为撒盐1 号牛排,产品类别为速冻菜肴制品(生制品),产品标准为SB/T10379,贮存条件为小于等于 18 摄氏度条件下冷冻保存。该食品为非即食,当事人未在食品标签标注非即食的字样。当事人违法生产的货值金额为7496.5元,违法所得 1265 元。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2 年11 月16 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青听告〔2022〕292022001133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 2022 年 11 月 23 日向本局提出听证请求,后于11 月 25 日又书面撤销了听证请求。

当事人通过盲盒形式销售牛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责令改正,处罚款壹拾万圆整。

当事人生产撒盐牛排未标注非即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本局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贰佰陆拾伍圆,处罚款壹万圆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银行输入码:2922000347)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书中关于违反价格法的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依法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书中关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 年12 月12 日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