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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保健食品宣传“国药准字”“安全无毒害” 销售者被罚!

2023-01-06 17:32:58  点击量: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崇处〔2022〕302022000866号

当事人:上海某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码:91310230MA7BR0****

住所(住址):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席某

2022年9月11日,本局接到举报反映:上海某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其拼**平台店铺(产品链接http://u3******)内发布的产品广告内容涉嫌违法,要求查处。2022年9月20日长兴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当事人涉嫌违法发布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广告等的行为报本局立案,2022年9月20日本局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5月5日在拼**平台上开设了店铺,店铺名称:某品牌食品保健专营店。2022年5月底,当事人在其店铺上架一款产品“华某牌多种维生素钙硒片”,当事人为了推广上述产品,于2022年7月18日修改了上述产品的推广用词及宣传图片,并于2022年7月28日开始在其店铺内发布广告“正品多种维生素钙硒片富硒片国药准字免疫补钙酵母硒女人转阴hpv”“安全无副作用”“安全无毒害”。

执法人员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国药准字”为药品批准文号,而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为保健食品而非药品,当事人广告宣传“国药准字”的行为,易使推销的产品与药品相混淆。

执法人员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hpv是“人乳头状瘤病毒”英文名字的缩写,hpv感染是引起宫颈癌发生的主要病因。HPV的感染非常普遍,已知的HPV有150多种亚型,超过40个亚型可能引起男女生殖器周围的感染,大多数感染者无明显症状,全球范围内约70%的宫颈癌是有HPV16和HPV18这两种亚型毒株感染引起的。当事人的广告宣传上述产品“酵母硒女人转阴hpv”易使人误认为该产品有疾病治疗的功能。

当事人广告宣传上述产品“安全无副作用”“安全无毒害”,该宣传误使人认为该产品安全性有保证。

经调查上述广告由当事人的员工自行设计、制作、发布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另查明,当事人已于2022年9月20日对上述宣传进行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9月20日,由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2022年9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发布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广告等的事实;

3.2022年9月15日,执法人员通过长兴市场监督管理所网络巡查电脑对于当事人涉案产品网页宣传进行截屏取证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材料11页,证明当事人违法发布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广告等的行为及广告发布场所情况的事实;

4.2022年9月20日执法人员通过长兴市场监督管理所网络巡查电脑对于当事人涉案产品网页宣传进行截屏取证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材料2页,证明当事人对涉嫌违法行为积极整改的事实;

5.其他证据材料。

本局于2022年12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崇罚告〔2022〕30202200086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国药准字”“酵母硒女人转阴hpv”广告内容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了违法发布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发布“安全无副作用”“安全无毒害”广告内容,涉嫌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五)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的规定,构成了违法发布的广告含有安全性有保证的行为。

当事人发布“国药准字”“酵母硒女人转阴hpv”广告内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当事人发布“安全无副作用”“安全无毒害”广告内容,根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构成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等危害后果较小;违法广告内容发布在自有场所(拼**某品牌食品保健专营店);当事人的涉案产品交易量及金额较小;初次违法且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将违法广告内容进行整改,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所规定的情形,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交至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于/年/月/日前履行/的行政处罚。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或者/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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