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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十香?十三香? 误导消费被罚!

2023-01-12 14:54:38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市监处罚〔2022〕252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756720550K

工商注册号:110111006311954

法定代表人:孙某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四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在直播间销售的“香三十”调味料,将其宣传成“十三香”调味料,构成误导消费的行为,当事人广告费用为16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4800元;

罚款金额(万元):0.4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2-12-26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3-03-26

处罚机关: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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