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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绝对化用语广告市场监管局罚5万,法院认为“首违不罚”!

2023-01-29 14:57:13  点击量:

      江西高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创新司法举措助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为通过发布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在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的职能作用,江西高院在全省各级法院报送案例的基础上,综合考量案件类型、办案效果、典型意义等因素,最终筛选了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发布。该批典型案例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指导性,既有通过落实“首违不罚”“过罚相当”制度原则优化营商环境的案例,也有督促行政机关守信践诺、助力诚信政府建设的案例;既有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保障市场交易公平竞争秩序的案例,也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招商引资行政协议、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例。

 

● 案例 

江西中绿北斗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诉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江西中绿北斗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绿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宣传墙、宣传本及宣传册上对产品宣传的内容印有“全国唯一可无限量载入的服务器”、“全国唯一十三年以上的GPS/北斗双模生产研发企业”等字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关于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该局认为中绿公司在执法人员检查后立即撤销了宣传板、召回了宣传手册,其违法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并不严重,应对中绿公司减轻处罚,遂决定对该公司罚5万元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中绿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调解结果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明确规定“首违不罚”制度,且赣州市人民政府也发布了《赣州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中绿公司的违法行为尚属首次,且及时进行了纠正,违法情节轻微,符合上述法律及文件中规定的不予处罚的情形。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中绿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与法律规定不符,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向该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局撤销对中绿公司罚款5万元的处罚。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采纳了上述司法建议,撤销了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中绿公司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及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适用“首违不罚”规定,为市场主体营造宽松和谐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增加“首违不罚”规定是行政处罚法修订的亮点之一,这一修订契合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为柔性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支撑,不仅有助于规范执法裁量、减少过度处罚,亦可以减轻企业负担、保护企业创业积极性。本案中,中绿公司的违法行为尚属首次,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进行了纠正,符合“首违不罚”规定适用的情形。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促使行政机关在诉讼中主动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中绿公司最终撤回上诉及起诉,实现了争议的实质性解决。该案的处理有效发挥了“首违不罚”制度的功能,强化了包容审慎监管的理念,促进了行政处罚向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良法善治方向发展。

 

 

来自:质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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