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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白砂糖色值不符合标准要求,法院支持市场监管部门处罚企业13万元

2023-02-06 17:50:09  点击量:

裁判规则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其提供的标签内容负责,食品标签应与包装中的食品内容相符,并按照要求真实、准确、审慎标示具体内容。食品标签和内容不符,标签标示不真实、不准确,且足以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行为,属于食品标签违法行为。对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兰州某商贸有限公司诉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24日,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对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公司销售的兰州某商贸公司于同年5月4日生产的规格型号500克/袋、质量等级为优级的白砂糖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色值实测值为166,高于GB/T317—2006《白砂糖》标准指标“≤6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7年7月3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原省食药局)对某商贸公司现场进行了检查,并向其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白砂糖;停止销售存放于该公司成品库中的白砂糖共计4500袋。之后,原省食药局经过立案、调查取证、会议讨论、组织听证后,于2018年6月5日作出了(甘)食药监罚[2018]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年6月11日送达某商贸公司。该处罚决定书认为某商贸公司生产经营涉案白砂糖无生产过程记录,无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产品验收台账、销售记录台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认为该公司生产经营与标签内容不符食品白砂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85.6元;(2)处以货值金额五倍的罚款1302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30485.6元。某商贸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兰州某商贸公司的诉讼理由依据不足,其要求确认原省食药局封存强制措施违法及要求撤销(甘)食药监罚[2018]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兰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省食药局作出的(甘)食药监罚[2018]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评论
 
食品安全事关国计民生。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重要载体,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有直接的指引作用,与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密切相关。对食品标签标注内容的要求,属于食品安全标准之一,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照执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其提供的标签内容负责,食品标签应与包装中的食品内容相符,并按照要求真实、准确、审慎标示具体内容。食品标签和内容不符,标签标示不真实、不准确,且足以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行为,属于食品标签违法行为。对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当前,在对食品安全实行“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背景下,对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通过对食品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执法中合法行政行为的支持,有力打击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充分维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也有利于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整理:我是食干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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