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大案要案 >

详细内容

【案例】|饮用天然矿泉水微量元素不合格 委托方受罚

2023-02-14 22:10:25  点击量:

 
违法事实
 
 

某(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某品牌饮用天然矿泉水界限指标—锶(Sr)检测含量分别为0.018mg/L、0.020mg/L,均远低于标签0.6-1.5ml/L。

 
处罚结果
 
 

1.责令整改

2.罚款20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1138.8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市监处罚〔2023〕7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某(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9B****

法定代表人:管某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七十一条第三款

违法事实:2022年7月25日,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华**超市西直门店销售的某(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某品牌饮用天然矿泉水(规格型号:500ml/瓶,生产日期2022年5月21日)抽样检验,检验报告(编号:020-JALSP221539)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界限指标—锶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锶(Sr)一项实测值为0.018mg/L。当事人申请复检,9月5日由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0FJS22090001-01),检验结论为“该样品经检验,界限指标-锶1项不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我局对当事人以上情况开展现场检查,予以立案,向河北省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并开展询问调查工作。经查,当事人注册地未发现关于被抽检矿泉水的库存,无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2022年5月21日,当事人委托丰宁满族自治县某矿泉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宁某饮料公司)生产某品牌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500ml/瓶的某品牌饮用天然矿泉水87箱,每箱24瓶,共计2088瓶,全部供货给当事人,该批次矿泉水抽检结果显示锶(Sr)含量分别为0.018mg/L、0.020mg/L,均远低于标签明示的0.6-1.5ml/L。当事人将其中19箱销售给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价1.8元/瓶,得知该批次抽检不合格后,当事人召回18箱,且已自行处理。该批次矿泉水共计2088瓶,售价1.8元/瓶,货值金额3758.4元。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500ml/瓶的某品牌饮用天然矿泉水的违法行为属实,该批次矿泉水货值金额3758.4元,违法所得820.8元。2022年9月6日,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北京家***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商贸)销售的当事人委托生产的某品牌饮用天然矿泉水(规格型号:350ml/瓶)抽样检验,10月8日出具检验报告(编号:BCS22090545),检验结论显示界限指标—锶项目实测值为0.024mg/L,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对此予以合并立案处理。经调查,当事人被抽检样品中锶(Sr)含量为0.024mg/L,低于标签明示情况。2022年6月9日,某饮料公司生产350ml/瓶矿泉水20箱,每箱12瓶,全部供货给当事人,当事人将其中2箱提供给经销商家***商贸,售价2元/瓶;另外18箱提供给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售价1.25元/瓶,接到不合格通知后,18箱水退回给当事人自行处理。该批次矿泉水共计240瓶,24瓶以2元/瓶价格销售,216瓶以1.25/元价格销售,货值金额共计318元。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350ml/瓶的某品牌饮用天然矿泉水的违法行为属实,该批次矿泉水货值金额318元,违法所得318元。综合上述情况,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矿泉水货值金额总计4076.4元,违法所得总计1138.8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138.8元;

罚款金额(万元):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11388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01-31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3-04-30

处罚机关: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站内刊载的文章、视频、图片等所有内容,仅用于学习交流,若有侵权内容及其他涉法内容,请及时与网站联系删除或修改。 特此声明!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