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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176万致富款花蛤粉”商家被罚80万

2023-04-20 13:36:50  点击量: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86****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蔡某

本局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广告监管司的《转办函》,要求对当事人通过天猫“某品牌旗舰店”发布“176万致富款花蛤粉”商品广告涉嫌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期间,本局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等。调查过程中,本局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主营某嗨锅及相关产品的线上线下销售等业务,注册并运营天猫店铺“某品牌旗舰店”用于销售某嗨锅。当事人为推销某嗨锅,2023年2月11日在“某品牌旗舰店”发布标题为“‘致富款花蛤粉’某品牌自热火锅夜宵自热锅方便网红懒人速食”的商品广告,在商品页面主图以及详情页面中多次出现“标价176万致富款花蛤粉”字样的图片,并在详情页面配有“蒜香花蛤粉事件情况说明”、“帮女郎”上海“吃自热锅后食物中毒后续死者丈夫提供了住院病历诊断结果”,“女子疑吃自热火锅后去世?警方鉴定:不排除因食用导致急性食物中毒死亡可能家属索赔176万”等内容的图片。2023年3月2日,当事人下架了上述广告。上述广告内容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和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以上事实,主要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天猫旗舰店店铺截图打印件和天猫旗舰店后台截图打印件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3年3月2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总听告〔2023〕322023000020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严重伤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感情,违背公序良俗,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并被央广网、青春上海等大量媒体广泛报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捌拾万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银行输入码:322*****2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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