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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未取得生产许可擅自分装销售食品被罚!

2023-05-19 17:58:48  点击量: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

住所(住址):上海市闵行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某

2022年12月29日,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证,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某,经营场所为上海市闵行区**路**号,当事人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店招是“某某筍”。

2022年09月07日,当事人从上海某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购入预包装柴鱼片3箱,每箱6包,共计18包,商品规格为500g/包。2022年11月05日起,当事人开始销售小包装柴鱼片,该小包装柴鱼片规格为20g/包,上述小包装柴鱼片是当事人通过将规格500g/包的预包装柴鱼片拆开后,在店内自行称重分装的。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2022年11月05日至2022年12月07日,当事人共分装小包装柴鱼片5包,销售价格为10元/包,货值金额为50元,当事人共售出小包装柴鱼片2包,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0元,故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0元。案发后,当事人对未售出的3包小包装柴鱼片进行了下架,并自行销毁,当事人未再对预包装的柴鱼片进行分装。当事人可以提供其销售的食品的原材料的相关索证索票。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我局对该案的管辖权以及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身份;

证据二:2022年12月07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2023年03月16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未经许可分装销售小包装柴鱼片的有关事实情况;

证据三: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小包装柴鱼片的有关事实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原件,证明了当事人购入分装小包装柴鱼片原材料的有关事实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截图,生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索证索票的相关事实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了当事人分装销售小包装柴鱼片的情况及违法所得的相关事实情况;

证据七:举报单显示了线索来源;

证据八:其他涉及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

以上书证、物证等材料均由当事人或相关人签字确认,具备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已构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处罚情节。

2023年04月0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闵罚告〔2023〕1220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将预包装柴鱼片分装成小包装柴鱼片销售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构成了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办案部门考虑以下情节,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综合考虑,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对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贰拾元整(20元);

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伍仟元、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年05月09日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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