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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以为鉴】明知产品过期而故意对外销售 上海一公司被罚超26万!

2023-05-24 18:24:11  点击量: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朱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B4****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路**号

经查明:当事人将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用农产品“**小厨大某某厨房优选系列”带皮后腿肉【净含量:1kg,生产日期:2022年4月20日,保质期:5天,储存条件:0-4℃冷藏,生产单位:承德二商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带皮后腿肉【净含量:1kg,,生产日期:2022年4月21日,保质期:5天,储存条件:0-4℃冷藏,生产单位:承德二商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带皮前腿肉【净含量:1kg,生产日期:2022年4月20日,保质期:5天,储存条件:0-4℃冷藏,生产单位:承德二商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带皮前腿肉【净含量:1kg,生产日期:2022年4月21日,保质期:5天,储存条件:0-4℃冷藏,生产单位:承德二商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在明知上述批次产品超过保质期的情况下,擅自拆除含标签信息的外包装袋,将1kg某某腿肉装入塑料袋,以无任何标签信息的散装某某腿肉(1kg/袋的形式进行销售,据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27日、2022年4月29日、2022年4月30日销售超过保质期的上述批次产品756袋(1kg/袋),获取违法所得:3538.08元,违法货值金额:21168元。

当事人于2022年4月25日、2022年4月28日、2022年4月29日在明知某品牌梅菜扣肉【净含量:300克/碗,贮存条件:-18℃以下冷冻保存,保质期:-18℃以下12个月,生产日期:见包装(喷码标示2021.01.16),制造商: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已过保质期的情况下,仍将超过保质期的某品牌梅菜扣肉对外销售了6箱(216碗),获取违法所得:30元,违法货值金额:1590元。

案发后,当事人于2022年7月27日委托某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将仓库内过期食品予以销毁。

综上所述:本案中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某某腿肉的违法货值金额:21168元,获取违法所得:3538.08元;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某品牌梅菜扣肉的违法货值金额:1590元,获取违法所得: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对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供应商的复函、购买商户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本局于2023年4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沪市监浦〔2023〕15202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违法行为一:当事人经营食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警告。

违法行为二: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某某腿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因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3538.08元;

二、罚款211680元。

违法行为三: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某品牌梅菜扣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30元;

二、罚款50000元。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贰拾陆万壹仟陆佰捌拾元,违法所得叁仟伍佰陆拾捌元捌分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年05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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