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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植物油冒充婴儿辅食油,罚!

2023-07-03 18:13:57  点击量:

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利市监处罚〔2022〕254号

当事人:恩施州丰时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MABMMQME2Y;

住所:利川市元堡乡小塘村(恩施巴王酒业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梁丰石;

身份证号:****;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生产;粮食加工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一般项目: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批发;初级农产品收购;食用农产品零售;粮油仓储服务;谷物种植;谷物销售;农副产品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于2022年9月20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242280250741,食品类别: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粮食加工品。

2022年10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称其在拼多多平台上购买的由恩施州丰时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金利川核桃油”在网页标题处宣称该产品适于“婴儿辅食油”等词汇,属于把普通食品冒充特殊膳食,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该产品使用的标准代号没有进行等级划分,要求我局查处。2022年11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到恩施州丰时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进行核查过程中发现:1.该公司厂房内有生产的成品“金利川核桃油”,目前只生产了一批次该产品,产品标准代号:GB2716。2.现场调取了该公司在淘宝及拼多多平台中“金利川核桃油”的销售页面,在淘宝平台网页标示“金利川喷雾型核桃油冷榨植物油健身添加DHA家用食用油,价格59.9券后55.9”;拼多多平台网页标示“金利川DHA核桃油喷雾型200ml健身减脂低卡婴儿辅食油无添加食用油,价格53.01,已拼28件”,标题使用“婴儿辅食油”词汇。该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本局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涉嫌发布在拼多多平台的虚假广告的产品“金利川核桃油”系该公司生产,目前生产了一批次,产品正面标示[金利川™,添加DHA,喷雾型食用植物调和油,每100g添加DHA5000mg 核桃油,轻轻一喷满足每日DHA所需,净含量;200ml],背面标示[健康轻食 控油.减脂.美味,配料:核桃油95%,DHA藻油5%,质量等级:调和油,原料原产国:中国,产品标准代号:GB2716,生产日期:2022/09/05,保质期:18个月,贮存条件:请放于阴凉干燥处,生产商:恩施州丰时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恩施州利川市元堡乡小塘村,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242280250741,食品产地:湖北省利川市,全国服务热线:400-8877-558,最下方是营养成分表]。GB2716是国家食用植物油卫生执行标准,并非婴幼儿辅食相关标准。

现已查明,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店铺:恩施金利川粮油)店铺内“金利川核桃油”产品销售网页标示“金利川DHA核桃油喷雾型200ml健身减脂低卡婴儿辅食油无添加食用油”,广告中的“婴儿辅食油”无相关依据,未进行婴幼儿辅食相关标准检验,未获得获得国家批准文号/婴幼儿辅食生产许可证,是由第三方广告运营公司杭州天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并发布在拼多多平台上,但在发布前已将计划执行表(在表里面“搜索词”一栏中有“婴儿辅食油核桃油”“婴儿辅食油核桃油 无添加”)发到当事人所在的微信群里面,经过了当事人同意后发布。

2022年9月8日当事人与杭州天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拼多多平台广告运营合作合同,并于2022年9月9日付款6800元,是整个拼多多店铺(店铺内目前共有6个产品)三个月的广告运营费,合同约定:合作期内当事人拼多多店铺真实的月销售总额10万以上抽取1%(不抽取10万内部分),作为服务提成;拼多多平台的月销售金额低于10万元不抽取提点,每月10号结算上月提点给对方。当事人从2022年9月8日到2022年11年7日在拼多多平台上“金利川核桃油”产品销售了28单,整个店铺的销售金额为1448.01元。综上当事人关于拼多多平台上的“金利川核桃油”产品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打印件八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金利川核桃油”的场所、在拼多多平台销售“金利川核桃油”网页标示“金利川DHA核桃油喷雾型200ml健身减脂低卡婴儿辅食油无添加食用油,价格53.01,已拼28件”的事实。

《询问笔录》一份、拼多多店铺运营合作合同一份、微信群聊天截图一份、计划执行表一份、拼多多店铺账务明细一份、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来源及事实经过、拼多多店铺月销售金额小于10万元。

证据提取单一份,提取自当事人支付给广告运营方杭州天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网上交易支付凭证,证明该公司与第三方之间存在广告运营合作的事实。

当事人提供的困难说明一份、已整改后拼多多平台产品“金利川核桃油”销售界面截图一份、整改后停用拼多多平台子账号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困难、案件发生后立即整改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捺印予以确认。

本局于2022年12月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利市监罚告[2022]269号),当事人在2022年12月13日向本局递交了答辩书,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陈述、申辩:1.关于辅食问题,当事人认为核桃油有丰富的营养,是适合给婴幼儿添加的油脂,目前国内并没有针对食用油的辅食标准;2.关于产品等级问题,“金利川核桃油”采用的是国标GB2716,强调调和油并无产品等级这一项;3.其他品牌宣传皆如此,金利川宣传相当克制;4.恳请保护本地企业不被恶意投诉,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因本局在进行下达《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利市监罚告[2022]269号)之前已经进行过案件集中讨论,出于优化营商环境需要,积极为企业纾困减负,当时已经详细考虑到了当事人在疫情下的实际经营困难,已经进行了减轻处罚,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予采纳。

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上发布“金利川核桃油”的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已整改;同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资料和反映问题;另外本局考虑到利川市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新冠肺炎疫情下对企业发展确实会造成一定困难。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三条第(五)项“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五)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和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结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条第(二)项“本意见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二)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决定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5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利川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利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来源: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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