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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委托加工食品应使用委托方还是被委托方的商品条码?使用被委托方的则被罚!

2024-05-31 17:12:56  点击量: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XX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XX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773R

住所:重庆市XX新区XX大道**号3幢****

法定代表人:曹**

身份证号码:533********1519

 

2023年12月5日本局收到举报人举报,称其于2023年11月7日在当事人拼多多平台朵X味食品旗舰店购买的豌豆淀粉(规格型号500g,售价6.5元,生产日期2023年7月3日)标注的条形码为分装商重庆野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商品代码,涉嫌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接举报后于2023年12月15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朵X味食品旗舰店销售的豌豆淀粉规格500g/袋,售价6.5元/袋,外包装标注委托方为当事人重庆XX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分装商为重庆野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商品代码697XXX。经查询,该商品代码为分装商重庆野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核准注册。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第四点第一项规定“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当事人为涉案商品豌豆淀粉的委托方,应当使用当事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当事人已将案涉商品豌豆淀粉从“拼多多”平台下架,并将剩余涉案商品包装销毁,于2023年12月18日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6977XX)及案涉食品商品条码(6977XX07)重新制作了商品包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案涉食品外包装照片打印件、“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商品条码查询打印件、代工生产合同复印件、进货票据复印件、分装商营业执照打印件、分装商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发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案涉食品检测报告复印件、当事人网络店铺页面打印件、案涉食品上架时间打印件、销售统计表打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案涉食品下架情况打印件、发货商销毁登记表及销毁现场图片打印件、当事人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打印件、“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商品条码查询打印件等证据材料。

 

本局于2024年2月27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两江市监告字(2024)89号)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本案从法律适用、案件事实、裁量等方面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要求撤销处罚。经复核,我局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未采纳当事人撤销处罚的意见,但对当事人提出的裁量情节予以了考虑。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委托方在商品外包装上使用被委托方的商品代码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的规定,应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予以处理。

 

当事人作为销售者经销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的行为,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之规定,应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予以处理。

 

上述行为具有牵连关系,择一重处。鉴于当事人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规定的情形,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处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318,开户银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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