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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剖析】超市销售不合格产品受到行政处罚,能否向生产者及供货商全额索赔?

2024-06-16 15:25:55  点击量:

鲁法案例【2024】348

某超市因销售了不合格产品而受到行政处罚,其能否要求生产者及供货商赔偿包括罚款在内的全部损失?而超市自身是否也应承担相关责任?

案情简介

乙公司系食品生产商,丙公司系其经销商。2022年4月,甲超市在丙公司处购买了乙公司生产的一批“果果牌”蒸黄桃罐头,并在店内销售。2022年7月,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举报对甲超市销售的该批蒸黄桃及其他食品(某牌梅肉)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蒸黄桃及某牌梅肉中钠项目超标,均为不合格产品。市场监督管理局遂以甲超市销售不合格食品为由对其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1、没收检验不合格的“果果牌”蒸黄桃1.5千克,没收违法所得959.2元;2、处罚款19000元”。甲超市收到处罚决定后,缴纳了违法所得及罚款。其中某牌梅肉系甲超市自其他商家处购买,该商家已向甲超市支付了9000元赔偿款。

后甲超市与乙公司、丙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后,甲超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公司赔偿剩余损失。本案中甲超市主张的标的额为罚款金额中的10000元以及被没收的蒸黄桃罐头销售金额800余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甲超市的损失能否全额向乙公司、丙公司主张?

法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甲超市与丙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切实履行。甲超市购买由乙公司生产的,丙公司销售的食品,其所供食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因不符合该规定造成甲超市财产损失的,甲超市有权要求生产者及销售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现根据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认定,甲超市因其出售不合格“果果牌”蒸黄桃等食品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其受到行政处罚的原因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甲超市销售案涉不合格食品,该食品系乙公司生产,丙公司销售,甲超市由此造成的行政罚款应当由乙公司、丙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基于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认定甲超市未履行全面查验义务,在购进食品时未查验该食品的是否有合格证件,不能视为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综上,酌情认定甲超市自负30%的责任,乙公司、丙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不合格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后,生产者和销售者均应承担相关责任,二者系不真正的连带责任,权利人可以依据不同的法律关系任意起诉责任人,而各个责任人是依据自己与权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确定具体债务。结合本案,根据买卖合同关系或侵权责任关系,甲超市可以要求乙公司、丙公司均承担责任,或择一请求赔偿。

在司法实务中,生产厂家和供货商承担责任无可厚非,而作为销售者是否也应承担相关责任?这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而作为销售者,是否履行了全面查验义务系其应否承担责任的关键。本案中,甲超市在购进食品时未查验该食品是否有合格证件,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承担部分损失。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重中之重。法官在此提醒,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积极建立良好生产规范;在购进食品、药品时,应严格审查上游企业的经营许可证,核对经营范围备案情况等。食品生产经营者应通过层层把关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确保食品生产和流通每一个环节的责任人都切实履行职责,以身作则保证“舌尖上的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消费者举证证明所购买食品、药品的事实以及所购食品、药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主张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消费者举证证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受到损害,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存在因果关系,并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能证明损害不是因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除外。

转自:山东高法、小郑食话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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