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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 | 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李子制品且污染物含量超标被罚5万余元
2024-06-18 18:16:08 点击量:
案件名称:杭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临平市监处罚【202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姚某某
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06-0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采购涉案"鸳*半梅干(李子制品)"的食品原料未査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十六条第一款,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涉案“鸳*半梅干(李子制品)",标签内容虚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20.0元人民币;
2.处罚款60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生产涉案"鸳*半梅干(李子制品)"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罚款51000.0元人民币。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20.0元人民币;
3.处罚款57000.0元人民币。
合计罚没款5742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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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政务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