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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 | 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红葡萄酒被罚!
2024-06-20 18:54:30 点击量: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1GWLBN3L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 2023年8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上海市嘉定区***路***号的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在当事人货架上查见待售的2瓶进口红葡萄酒灰姑娘水晶鞋(规格:750ml,酒精度:13%VOL,标价:158元/瓶)均无中文标签。当事人上述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红葡萄酒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3年8月16日对上述无中文标签的进口红葡萄酒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当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9月13日,本局决定将上述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延长30日。2023年10月9日,本局决定自2023年10月16日起解除上述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店招“名烟名酒”,主要从事食品销售和酒类零售业务。当事人于2020年3月20日从上海**酒业有限公司购进了上述进口红葡萄酒“灰姑娘水晶鞋”共计2箱(6瓶/箱),进货价为600元/箱,即单价为100元/瓶。上述红葡萄酒系法国进口,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进口红葡萄酒“灰姑娘水晶鞋”均无中文标签。至案发,当事人已销售上述灰姑娘水晶鞋红葡萄酒共计10瓶,售价为158元/瓶,销售金额总计1580元。扣除采购成本后,当事人销售利润为580元,认定本案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红葡萄酒的货值金额为1896元,违法所得为580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打印件,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相关进口红葡萄酒供应商的索证索票复印件,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 本局依法于2023年10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嘉罚告〔2023〕14202300**** 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红葡萄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积极落实整改措施,货值金额较小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从轻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无中文标签的进口红葡萄酒灰姑娘水晶鞋贰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捌拾元整; 三、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伍佰捌拾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执法大队办理没收手续并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各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10月26日 本案例由食品安全风向标转载,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本公众号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