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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欠长智】案例|企业委托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标的食品被罚5000元 相关责任人被罚500元
2024-06-24 18:19:36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市监龙处罚〔2024〕南湾**号
处罚名称:深圳旺**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韩话梅(凉果类)”案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事由:食品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二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罚款处罚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同时对第一责任人处罚款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对相关责任人关某某处罚款500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深圳旺**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5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关某某
处罚决定日期:2024-06-20
处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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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