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案例学习】委托加工的牛排标签标注的配料与实际投料的原料不一致,生产方被罚11余万元!
2024-07-09 19:18:55 点击量:
银行输入码:2823008700
当事人:上海****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 所: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3714XXXX8
根据相关线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2023 年 11 月 10 日,我局接群众来信投诉举报当事人生产的干式熟成澳洲谷饲西冷牛排(生产日期:2023 年 8 月 24 日,2023 年 9 月 19 日);干式熟成澳洲谷饲眼肉牛排(生产日期:2023 年 9 月 10 日);干式熟成澳洲和牛雪花火锅片(生产日期:2023 年 8 月 24 日)配料为牛肉、植物乳杆菌,其中没有相应的调味辅料,涉嫌不符合执行标准《SB/T 10379 速冻调制食品》。2023 年 11 月 20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未查实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另于当事人留样室内查见生产的干式熟成澳洲谷饲西冷牛排(生产日期:2023 年 8 月 24 日,2023 年 9 月 19 日);干式熟成澳洲谷饲眼肉牛排(生产日期:2023 年 9 月 10 日);干式熟成澳洲和牛雪花火锅片(生产日期:2023 年 8 月 24 日)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经查,当事人受上海****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干式熟成澳洲谷饲西冷牛排(生产日期:2023 年 8 月 24 日,2023 年 9 月 19 日);干式熟成澳洲谷饲眼肉牛排(生产日期:2023 年 9 月 10 日);干式熟成澳洲和牛雪花火锅片(生产日期:2023 年 8 月 24 日)4 批次产品。上述 4 批次产品的配料标注均为“牛肉、植物乳杆菌”。
经查实,上述干式熟成澳洲谷饲西冷牛排的原料为干式熟成 -牛外脊西冷牛排(配料:牛肉、植物乳植杆菌),乳酸菌粉(配料:植物乳杆菌、麦芽糊精);上述干式熟成澳洲谷饲眼肉牛排的原料为干式熟成-牛眼肉心牛排(配料:牛肉、植物乳植杆菌), 乳酸菌粉(配料:植物乳杆菌、麦芽糊精);上述干式熟成澳洲和牛雪花火锅片的原料为干式熟成-牛臀肉 M5+(配料:牛肉、植物乳植杆菌),乳酸菌粉(配料:植物乳杆菌、麦芽糊精)。上述涉案产品配料标注的名称与实际投料的原料不一致。
另查,涉案产品使用的乳酸菌粉中的植物乳杆菌为低温植物乳酸菌,命名为 SCB2505,根据发明专利申请书的说明书内容,将低温肉源乳酸菌接种到灭菌豆奶或混合乳液中培养得到发酵液,将所得发酵液喷洒到肉表面,然后将牛肉进行熟成。其中所述的豆奶的配方为无糖豆粉、白砂糖,混合乳液的配方为全脂乳粉、无糖豆粉、白砂糖或纯牛奶、豆乳、白砂糖,均有调制口感风味的作用。说明书第[0017]段中明确表述:“将菌株菌液喷洒至肉块表面,其可以通过种间竞争,占据肉块表面生态位,压缩腐败菌的生长空间,减少其在熟成肉上的生长概率,从而调控熟成肉表面的菌群结构,减少熟成牛肉腐败外壳的产生,抑制挥发性盐基氮的上升,同时给予熟成肉独特的风味。”故认定其可用于对产品进行调味制作加工。
经查明,当事人受委托方上海****有限公司委托加工生产上述涉案产品,加工成成品后返还给委托方,原料及成品所有权均属委托方所有,当事人仅收取加工费用和包材费用,并无涉案产品销售行为,故本案货值金额以产品销售价格计算,违法所得以来料委托加工费用和包材费用扣去成本进行计算。当事人加工干式熟成澳洲谷饲西冷牛排(生产日期:2023 年 8 月 24 日,2023 年 9 月 19 日)共计 202 箱,200 克/16 包/箱,成品库存 0 箱, 产品销售价格 24.95 元/包,来料委托加工费用 1.2 元/包,委托加工成本 1.032 元/包,包材费用 1.5 元/包,包材成本 1.47 元/ 包,货值金额为 80638.40 元,违法所得为 639.94 元;干式熟成澳洲谷饲眼肉牛排(生产日期:2023 年 9 月 10 日)共计 63 箱, 200 克/16 包/箱,成品库存 0 箱,产品销售价格 34.95 元/包,来料委托加工费用 1.2 元/包,委托加工成本 1.032 元/包,包材费用 1.5 元/包,包材成本 1.47 元/包,货值金额为 35229.60 元,违法所得为199.58 元;干式熟成澳洲和牛雪花火锅片(生产日期:2023 年 8 月 24 日)共计 186 箱,250 克/16 包/箱,成品库存 0 箱,产品销售价格 34.95 元/包,来料委托加工费用 1.5 元/包,委托加工成本 1.455 元/包,包材费用 2.5 元/包,包材成本 2.49 元/包,货值金额为 104011.20 元,违法所得为 163.68 元。经计算,货值金额总计 219879.20 元,违法所得总计 1003.2 元。案发后,当事人下发不合格产品召回通知对涉案产品主动采取召回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投诉举报信、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徐鹏和陈军的询问笔录、委托加工合同、原料采购单、采购验收控制记录、原料出厂检验报告、涉案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第三方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出库单、产品价格标准、成本核算表、委托书销售单、标签整改报告、发明专利证书和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2024 年 4 月 12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举行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的产品标注的配料与实际投料的原料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鉴于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食品范围,经检验为合格食品,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3 月,且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观过错较小,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也无社会影响,故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零叁圆贰角;
2、罚款拾万玖仟玖佰叁拾玖圆陆角。
以上两项合计罚没款人民币壹拾壹万零玖佰肆拾贰圆捌角整。
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 年 4 月 25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由当事人交代收机构。
附:法律法规原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速冻调制食品》(SB/T 10379-2012)
3.1 速冻调制食品
以谷物或豆类或薯类及其制品,畜禽肉及其制品,水产品及其制品,植物蛋白及其制品,果蔬及其制品,蛋及其蛋制品,食用菌及其制品等为主要原料,配以辅料(含食品添加剂),经调味制作加工,采用速冻工艺(产品热中心温度≤18℃),在低温状态下贮存、运输和销售的预包装食品。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