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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 | “特级”“洞庭”碧螺春 销售者无法证明其“特级”身份被罚
2024-07-19 17:32:50 点击量:
案件名称: 松阳某茶业有限公司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松市监处罚[2024]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松阳某茶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潘某某 执法部门: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07-1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査明,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3月2日、4月1日以60元/斤的价格从***购进1000斤、3000斤普通碧螺春茶叶。当事人于2024年3月5日委托***制作网页图片,以现金支付广告费用600元,并于2024年3月8日在其某多多网店"***"上架链接售卖涉室茶叶,上架时标题含有“特级"、“洞庭碧螺春"字样,在商品详情中,“茶种类”选项内容为“洞庭碧螺春”。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产品“特级”的证明材料。截止2024年4月23日,售出涉案茶叶4130单。当事人于2024年5月7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经办人认为,当事人在无任何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在其开设的某多多网店“***”上发布含“特级”、“洞庭碧螺春"内容的广告,与实际内容不符,欺骗和误导了消费者。上述广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虚假广告。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4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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