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大案要案 >

详细内容

【案例学习】|未主动做好食品浪费提示,一家鱼餐馆被查处

2024-07-20 18:00:06  点击量:

取之有制、用之有节则裕,取之无制、用之不节则乏。珍惜粮食、厉行节约,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餐饮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近日,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一家鱼餐馆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正在营业,但在经营场所内就餐处未张贴“禁止食品浪费”等标语。

 

 

违法事实

 

 
 
 

当事人为取得《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的食品经营者,主要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在开展食品经营活动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该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属于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

 
 

 

 

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规定,对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防止食品浪费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因此餐饮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的要求做到对消费者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保障食品按照其功能目的合理利用,包括废弃、因不合理利用导致食品数量减少或者质量下降等

 
 

本案的处罚对于餐饮经营者既起到了惩戒的作用,更多的是起到了以点带片的教育作用,也切实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下一步,温江区市场监管局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始终坚持以服务好民生为工作宗旨,在社会各领域持续贡献市场监管力量,努力为社会大众创造一个安心舒心放心的生活环境。

 

 
 
注: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温江市场监管公众号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