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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餐饮门店自制“蝶豆花冰椰”被罚!

2024-11-15 18:47:32  点击量: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海班某餐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MA********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单元

法定代表人:江某某

2024年7月2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其在网络平台某团上“某小馆”店铺购买的蝶豆花冰椰后,发现蝶豆花在我国不属于食品原料。2024年7月3日,执法人员对该店铺经营单位当事人上海班某餐饮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查见其使用蝶豆花用于蝶豆花冰椰饮品制作。2024年7月22日,我局对上海班某餐饮有限公司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任何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上海班某餐饮有限公司在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单元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证件号:JY231010********,属于小型饭店。当事人于2024年5月23日从某猫斐***旗舰店购进“蝶豆花”1瓶,用于自制饮品蝶豆花冰椰的制作并通过门店、饿**和某团网络平台对外销售。

另查明,当事人出售的“蝶豆花冰椰”的制作原料“蝶豆花”未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未列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的《新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名单》,不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的新食品原料,也未列入《绿色食品食用花卉》(NY/T1506-2015),为非食品原料。截止案发,当事人共销售蝶豆花冰椰1杯,上述饮品货值金额人民币22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1.39元。

2024年7月3日,当事人已立即停止蝶豆花冰椰制售。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同时用于其他自制饮品制作,故不再没收。剩余未用于制作的蝶豆花原料,当事人已自行销毁,故不再没收。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投诉举报单及相关购买凭证复印件、现场笔录及照片、询问笔录、涉案菜品制作方法说明,蝶豆花原料购买记录、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介绍网络页面截图、出厂检验报告、饮品制作培训记录、饿**销售数据截屏、某团销售数据截屏、门店菜品销售统计截屏、蝶豆花作为原料制售东南亚菜品截图、餐厅平面图复印件、蝶豆花销毁照片等证据材料证实。

2024年10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普罚告〔2024〕07202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和《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一)《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禁止使用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作为原料,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轻社会影响程度小,无主观故意,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二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使用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作为原料,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准许生产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拾壹元叁角玖分;

二、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等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10月18日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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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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