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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酒类广告不可随意打,不当文案要处罚

2024-11-22 19:43:21  点击量:

黄酒作为中国传统的发酵酒,具有悠久的历史和文化背景。它不仅是一种饮品,更是一种文化符号,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近年来,随着健康意识的提升,低度酒和健康酒类的需求增加,某些酒商就会赋予黄酒新的“价值”,消费者在购买时不要被虚假的广告文案忽悠了。

 
 
案情介绍
 
 

近日,我局收到举报,反映浙江某酒业有限公司在其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一篇黄酒推文中使用了“提高免疫力,黄酒是女性的养颜佳品,美容养颜,活血祛寒,预防感冒”等用语。

 

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快速出动,现场查阅相关资料,发现其公司在广告文案中使用“黄酒其低度微醺,不伤脾胃,健康养生的特质和当下女性追捧的低度饮酒观念不谋而合。”;“黄酒是女性养颜的佳品,富含的维生素和氨基酸,是人体补充维生素B族的优良来源,女性经常饮用能够起到促进美容养颜的作用。”;“黄酒还具有活血祛寒、通经活络的功效,在平时生活中,许多女性经常感觉到手脚冰凉,特别是在寒冬的季节,适量地喝点黄酒,既可活血祛寒通经活络,同时还能帮助人体起到抵御寒冷、预防感冒的作用。”;“将黄酒和桂圆、荔枝、红枣、核桃、人参同煮,不仅美味,对体质虚弱、元气损耗的女性有一定益补气血的功效。在我国有很多地方会有产妇坐月子喝黄酒的习俗,是因为女性在产后少量饮用黄酒,可祛风活血、促进子宫收缩,对产后受风等有舒经活络之用。”等多处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及增强体力等功效的用语。

 
 
案件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二)出现饮酒的动作;(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违反《广告法》规定发布酒类广告。

 
 
相关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并及时改正主动删除推文,综合考量,对当事人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处广告费1.5倍的罚款,即5262.5元;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处广告费1.5倍的罚款,即5262.5元,共计罚款10525元。

 
 
案件提醒
 
 

消费者在购买酒类产品时,应仔细核实广告内容,避免被夸大或虚假的宣传所误导。特别是那些声称具有特殊功效的广告,更需谨慎对待,建议消费者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酒类产品,避免通过非官方渠道购买,以减少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的风险,如果发现酒类广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消费者要保护好自己的权益,避免因违法广告而造成损失。

 
 

来源:酒类技术与认证联盟,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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