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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调味品被罚

2024-11-29 18:40:36  点击量: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上海庆某某酿造调味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

住所:上海市奉贤区**路***号***幢

法定代表人:盛某某

2024年07月29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NO:2024-CY-09-***)显示,2024年07月15日在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抽检的烹调用酒(调味料酒),经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4年08月27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烹调用酒(调味料酒)及香糟卤实际均委托苏州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代为生产。根据委托加工协议,当事人2024年01月0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委托苏州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生产,当事人可以提供厂家检验报告、厂家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

涉案批次的烹调用酒(调味料酒)生产日期为2024年06月28日,规格为350ML/袋,共生产了800袋,当事人以每40袋为1箱,共20箱,单箱为14元/箱结算,共280元。当事人将该批次烹调用酒(调味料酒)以每40袋为1箱,单箱为20元/箱的价格销售给太仓某贸易有限公司5箱,销售金额共100元。销售给某酱菜门市部15箱,销售金额共300元。涉案批次的烹调用酒(调味料酒)销售总金额400元。2024年07月15日,上海某产品检测有限公司受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在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抽检的当事人委托苏州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烹调用酒(调味料酒)经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g/kg项目实测值为0.194,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不得使用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07月29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NO:2024-CY-09-***)并于2024年07月31日送达当事人。2024年08月01日,苏州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标准适用不准确提出异议,2024年08月20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异议不认可。

涉案批次的香糟卤生产日期为2024年06月17日,规格为350ML/袋,共生产了600袋,当事人以每30袋为1箱,共20箱,单箱为18元/箱结算,共360元。当事人将该批次香糟卤以每30袋为1箱,单箱为26元/箱的价格销售给无锡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5箱,销售金额共390元。销售给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5箱,销售金额共130元。涉案批次的香糟卤销售总金额520元。2024年08月05日某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在无锡某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抽检的当事人委托苏州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香糟卤经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g/kg项目实测值为0.175,不符合标签明示:不添加防腐剂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09月03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NO:24F0******)并于2024年09月06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当事人于2024年09月09日发布产品召回公告,截止目前,涉案批次烹调用酒(调味料酒)太仓某贸易有限公司召回40袋,和炯路某酱菜门市部召回200袋。合计共召回涉案批次烹调用酒(调味料酒)240袋。涉案批次香糟卤无锡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召回90袋,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召回30袋。合计共召回涉案批次香糟卤120袋。召回货品已退回委托加工方苏州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销毁。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烹调用酒违法所得为人民币400元。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虚假的香糟卤违法所得为人民币520元。

以上事实有鉴定意见、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明。

本案调查终结后,我局于2024年10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沪市监奉听告〔2024〕2620********号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的烹调用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烹调用酒的行为。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与检验结果不符的香糟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签虚假的香糟卤的行为。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烹调用酒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元整;

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虚假的香糟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贰拾元整;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佰贰拾元整;

2.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具体代收机构,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30日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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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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