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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草本植物饮料能“清热解毒”?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被罚

2024-12-03 18:38:01  点击量: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上海青某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

经查,当事人于浦东新区***路***弄***号***室从事经营活动。2024年8月9日起,当事人在拼xx“青某牌饮料专卖店”店铺上发布一款“青某牌原装金银花枸杞菊花草本植物饮料男女熬夜润肺天然茶饮料”,在产品详情页标注“金银花清热解毒”“罗汉果清热解毒”“菊花茶消炎解毒”。该广告为当事人委托个人制作,故当事人为上述广告的广告主及广告发布者。根据上述事实,可以认定当事人存在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案发后,当事人已及时对网页内容进行了整改。

另查,当事人发布该广告的费用为2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询问笔录、拼xx网页截图等。

2024年09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浦〔2024〕152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定》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违法行为无社会影响的2项属于从轻裁量因素;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裁量因素。

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决定从轻处罚如下:

1、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罚款3000元。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叁仟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拼xx平台通过广告形式说明所售产品“青某牌原装金银花枸杞菊花草本植物饮料男女熬夜润肺天然茶饮料”并不具有医疗作用,持续时间为30日,版面面积不小于涉案违法广告版面面积。留存播放公开更正声明的书面或者视频资料,并提交给本局,证明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的处罚已履行完毕。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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