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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8年 第19号)

2018-10-10 14:27:29  点击量: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23号)中,有4批次不合格产品涉及我省。现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河北御美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3批次不合格产品
 
  (一)产品基本信息
 
  1.酸辣八宝。商标:图形商标。型号规格:500g/瓶。生产日期:2018-05-09。被抽样单位:沧州市北丰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2.香甜脆瓜。商标:图形商标。型号规格:520g/瓶。生产日期:2018-05-09。被抽样单位:沧州市北丰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3.花生辣丁。商标:图形商标。型号规格:500g/瓶。生产日期:2018-05-09。被抽样单位:沧州市北丰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二)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河北御美琦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该批次酸辣八宝、香甜脆瓜和花生辣丁各18瓶,均销往沧州市北丰食品有限公司;其中每品种各10瓶用于本次抽样,每品种剩余各8瓶均被生产企业召回,未有不合格产品流向消费者。
 
  (三)核查处置情况
 
  1.生产环节
 
  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防腐剂使用过程中混合不均匀所致。当地监管部门已责令该企业加强生产过程、出厂检验等关键环节质量控制,加强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当地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对该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行为(3批次并案处理)处以没收不合格食品24瓶、没收违法所得109元、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隆市监莲罚决字〔2018〕第21号。
 
  2.经营环节
 
  沧州市北丰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上述3种不合格产品各18瓶,除抽样外未有不合格产品流向消费者。该企业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鉴于该企业购进该食品时履行了相关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地监管部门依法决定对其免予处罚。
 
  二、河北沃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呈龙杏仁露
 
  (一)产品基本信息
 
  商标:呈龙。规格型号:240ml/罐。生产日期:2017-12-15。被抽样单位:宾县宾西物尔美超市。不合格项目:棕榈烯酸/总脂肪酸、亚麻酸/总脂肪酸、花生酸/总脂肪酸、山嵛酸/总脂肪酸。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该企业共生产36箱、207.36公斤,已全部售出。不合格原因为该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和提高口感,掺加了少量花生酱。当地监管部门已责令该企业进行整改,严格管理,加强关键环节质量控制,杜绝此类事情再次发生。当地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该企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856.8元、罚款75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石)食行罚决〔2018〕091048号。
 
  特此通告。
 
 
  201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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