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黑榜告示 >

详细内容

【黑榜曝光】河南检出14批次不合格食品,有杂粮馒头、芝麻香油、虾仔面等!

2023-05-18 18:46:40  点击量:

     本网讯 5月17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3年第18期通告,检出不合格食品14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质量指标、微生物污染问题。
 
  2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
 
  2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分别为洛阳市老城区状元干果批发部销售的标称新密市来集镇年年顺炒货厂生产的1批次文德庄园瓜子,糖精钠(以糖精计)检出值为1.77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2g/kg;巩义市新大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杂粮馒头,糖精钠(以糖精计)检出值为0.0715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糖精钠是食品工业中常用的合成甜味剂。糖精钠对人体无营养价值,食用较多的糖精钠,会影响肠胃消化酶的正常分泌,降低小肠的吸收能力,使食欲减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发酵面制品中不得使用糖精钠(以糖精计)。发酵面制品中检出糖精钠的原因,可能是餐饮店为改善产品口感而超范围使用。
 
  4批次食品检出农药残留问题
 
  4批次食品检出农药残留问题,分别为信阳市羊山新区景川川百货超市销售的1批次韭菜,腐霉利检出值为1.37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2mg/kg;内乡县赤眉镇年年有鱼销售的1批次精品长豆角(豇豆),倍硫磷检出值为0.12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5mg/kg;郑州市二七区果鲜多水果店销售的1批次韭菜,腐霉利检出值为1.51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2mg/kg;临颍县易之和生活超市销售的1批次豇豆,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检出值为0.37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15mg/kg;啶虫脒检出值为0.93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4mg/kg。
 
  倍硫磷是一种有机磷类杀虫剂,具有广谱、高效等特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倍硫磷在豇豆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
 
  腐霉利是一种低毒内吸性杀菌剂,具有保护和治疗双重作用,主要用于蔬菜及果树的灰霉病防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腐霉利在韭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2mg/kg。
 
  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是一种大环内酯类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和组织渗透作用,对豇豆中蓟马、豆荚螟等有较好防治效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在豇豆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15mg/kg。豇豆中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啶虫脒是一种具有触杀、渗透和传导作用的吡啶类杀虫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豇豆中啶虫脒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4mg/kg。
 
  5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
 
  5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分别为新乡市红旗区老赵家火锅紫钰店使用的1批次小碗、1批次小盘,大肠菌群检出值均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获嘉县文圣路海瑞小吃店使用的1批次碗,大肠菌群检出值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获嘉县建设街记坤早餐店使用的1批次勺子、1批次碗,大肠菌群检出值均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 14934-2016)中规定,消毒餐(饮)具中大肠菌群不得检出。餐(饮)具中检出大肠菌群的原因可能是餐具清洗、灭菌不彻底,或存放过程中污染等。
 
  3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问题
 
  3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问题,分别为鹿邑县惠万家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鹿邑县养生加油站生产的1批次芝麻香油,酸价(KOH)检出值为3.4mg/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2.5mg/g;新密市超化镇思达超市销售的1批次虾仔面(香葱味)、1批次虾仔面(香辣味),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分别为0.59g/100g、0.47g/100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25g/100g。
 
  过氧化值主要反映食品中油脂是否氧化变质。随着油脂氧化,过氧化值会逐步升高。过氧化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原料中的脂肪已经氧化,或者产品在储运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也可能是原料储存不当,未采取有效的抗氧化措施,导致原料中的脂肪氧化,使得终产品油脂氧化。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已要求郑州、洛阳、新乡、漯河、南阳、信阳、周口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单位依法处理,责令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