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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榜曝光】黑龙江检出9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重金属污染、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等问题

2023-05-23 19:01:43  点击量:

   本网讯 5月22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3年第10期通告,检出淀粉淀粉制品餐饮食品及餐饮具和食用农产品等3大类食品9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重金属污染、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限量使用、其他污染物
 
  4批次食品检出农药残留问题
 
  4批次食品检出农药残留问题,分别为牡丹江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其中毒死蜱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伊春市南岔区共和果品生鲜超市销售的芹菜,其中毒死蜱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赵艳红蔬菜店销售的姜,其中噻虫胺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佳木斯市向阳区俊梅生鲜长安超市销售的绿豆芽,其中6-苄基腺嘌呤(6-BA)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毒死蜱是一种具有触杀、胃毒和熏蒸作用的有机磷杀虫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毒死蜱在鳞茎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 mg/kg,在芹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 mg/kg。毒死蜱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菜农为快速控制病情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导致。
 
  噻虫胺属新烟碱类杀虫剂,具有内吸性、触杀和胃毒作用,对姜蛆等有较好防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噻虫胺在根茎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2 mg/kg。姜中噻虫胺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6-苄基腺嘌呤(6-BA)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曾在豆芽生产中被广泛使用。《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5年第11号)中规定了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作为低毒农药登记管理并限定了使用范围,豆芽生产不在可使用范围之列。造成豆芽中6-苄基腺嘌呤检出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者为了抑制豆芽生根,提高豆芽产量,从而违规使用相关农药。
 
  2批次食品检出重金属污染问题
 
  2批次食品检出重金属污染问题,分别为双鸭山市宝清县海艳渤海湾海鲜店销售的虾爬子(虾蛄)、梭子蟹,其中镉(以Cd计)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镉是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之一。镉及其化合物均有一定的毒性,在人体内代谢缓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镉在鲜、冻水产动物(甲壳类)中最大限量值为0.5 mg/kg。造成镉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水域中镉含量较高,导致鱼虾等对环境中镉的富集过多导致。
 
  1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问题
 
  1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问题,为齐齐哈尔市富裕县物尔美超市销售的、标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鸿兴盛食品加工厂生产的粉耗子,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硫酸铝钾、硫酸铝铵为含铝添加剂,俗称明矾,在部分食品中作为膨松剂、稳定剂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粉丝、粉条中铝的残留量不得超过200 mg/kg。造成粉丝粉条中铝的残留量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食品生产加工者过度追求粉丝粉条的弹韧性而过量使用明矾所致。
 
  2批次食品检出其他污染物问题
 
  2批次食品检出其他污染物问题,分别为牡丹江市西安区小牛匠八号面店提供并使用的餐碗、餐杯,其中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主要成分是十二烷基苯磺酸钠,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到的洗衣粉、洗洁精、洗衣液、肥皂等洗涤剂的主要成分,是一种低毒物质,因其使用方便、易溶解、稳定性好、成本低等优点被广泛使用。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是消毒餐(饮)具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餐(饮)具中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的原因可能是由于餐(饮)具消毒单位使用的洗涤剂不合格或使用量过大,或未经足够量清水冲洗,最终残留在餐(饮)具中。
 
  大肠菌群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用以反映餐(饮)具的卫生状况。《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 14934—2016)中规定大肠菌群不得检出。造成复用餐饮具中大肠菌群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餐(饮)具在清洗、灭菌过程中受到人员、工器具的污染,灭菌不彻底导致;也可能是餐(饮)具存放的区域不洁净,而造成了二次污染所致。
 
  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督促企业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风险控制措施,对调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及时公布所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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