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黑榜告示 >

详细内容

【黑榜有你】广东检出15批次不合格食品,有红薯淀粉、沙琪玛、猪肉脯等

2024-07-30 18:47:41  点击量:

   本网讯 7月29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4年第28期通告,通报不合格食品15批次,检出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污染、食品添加剂限量使用及其他指标问题。

 

  8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

 

  8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分别为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湾华发商都店销售的标称深圳市伊泽实业有限公司康力食品厂生产的盐焗凤爪和滋味鸭掌,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云浮市金来福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佛山市众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用木薯淀粉,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江门市蓬江区群华贸易商行销售的标称广州明誉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薯淀粉,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湛江市爱华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东莞市出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薯淀粉,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佛山市南海赞兴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东莞市郑品天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蛋王面包(绿豆味),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广州市星福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广东凯皇达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多米象蒸蛋糕(口口咸豆乳味),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中山市坦洲镇新万悦龙信百货商场销售的标称广东丰盛饼业食品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沙琪玛(芝麻味),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食品的菌落总数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加速食品的腐败变质,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菌落总数超标说明个别企业可能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霉菌是常见的真菌,在自然界中广泛存在。食品受霉菌污染后会腐败变质,失去其食用价值。霉菌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原料或包装材料受到霉菌污染;也可能是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环境或生产设备卫生状况不佳;还可能与产品储运条件控制不当有关。

 

  5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问题

 

  5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问题,分别为广东华南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普宁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汕头市万壮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黑椒味猪肉脯和原味猪肉脯,纳他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中山市南头镇聚昌华百货店销售的标称广东微深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小坛酸菜(酱腌菜),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东莞市万江福嘉副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广东微深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澄海酸菜,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四会市乐润家日用品店销售的淮山干,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氧化硫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具有漂白、防腐和抗氧化作用。少量二氧化硫进入人体不会对身体造成健康危害,但过量食用会引起如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对蔬菜制品的限量值有相关规定。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者使用劣质原料以降低成本后为提高产品色泽而超量使用二氧化硫,也可能是使用时不计量或计量不准确,还可能是由于使用硫磺熏蒸漂白这种传统工艺或直接使用亚硫酸盐浸泡所致。

 

  纳他霉素是一种由链霉菌发酵产生的天然抗真菌化合物,属于多烯大环内酯类,既可以广泛有效地抑制各种霉菌、酵母菌的生长,又能抑制真菌毒素的产生,是一种食品防腐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允许在熏、烧、烤肉类表面采用混悬液喷雾或浸泡方式使用纳他霉素,其残留量应小于10mg/kg。纳他霉素检验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为了防止食品腐败变质、延长产品保质期而超限量使用,也可能是在使用过程中未计量或计量不准确。

 

  此外, 还有2批次食品检出重金属污染问题、其他指标问题,分别为佛山市南海区汇万家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广东潮汕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橄榄菜,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汕头市金平区世纪明辉百货商场销售的标称广东情人结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味牛肉粒,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同时要求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情况记入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按规定在监管部门网站上公开相关信息。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