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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以为戒】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拒不整改被罚

2023-11-01 17:52:19  点击量:

青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冈市监处罚〔2023〕81号****(黑龙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编号:9***************D;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食用农产品初加工;谷物种植;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初级农产品收购;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通用设备修理;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安装、维修。

许可项目:食品生产;粮食加工食品生;

经营期限:长期;

2023年9月8日,青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黑龙江)有限公司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规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及建立相关文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青市监责改【2023】81号)并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青市监当罚【2023】02-003),要求****(黑龙江)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9月17日市场局执法人员在对该企业违法行为回访检查时,该企业仍然未改正违法行为,属拒不改正行为。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当场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问题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依据。

证据二、9月17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未改正的情况属实。

证据三、9月17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未改正违法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相关合法食品生产资质。

证据五、当事人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文书送达准确无误。

证据六、执法人员执法证照片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证据七、现场检查照片三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检查情况。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该规定,构成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的违法行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本案没有依法减轻或依法从重处罚情节,按照违法情节进行处理,因当事人认识态度诚恳,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为当事人从事食品生产,关系人民食品安全没有落实相关制度,鉴于初次违法,本着对企业负责,所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冈支行(户名: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缴解账号(缴款码由黑龙江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生成)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按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化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青冈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青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7日

 

注:本案例由食品安全风向标转载,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本公众号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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