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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程度】中国食品监管【情节严重】认定依据汇总!
2023-12-20 17:42:28 点击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应当依法从重从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 第十八条第一款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 三、严格落实行政法律责任……(二)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一是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二是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 三是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四是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五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市监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