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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贵收藏】中国食品企业【餐饮、销售领域】的食品安全处罚依据汇总!

2024-02-19 18:19:54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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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销售)篇

食品经营者涉嫌不符合有关应保持场所环境整洁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2014)》案

1.违反条款: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2014)》8.1

2.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食品经营者涉嫌不符合有关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2014)》案

1.违反条款: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2014)》5.9、6.3

2.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食品经营企业涉嫌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案

1.违反条款: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

2.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食品经营企业涉嫌不符合有关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2014)》案

1.违反条款: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2014)》6.1

2.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食品经营者涉嫌不符合有关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2014)》案

1.违反条款: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2014)》》6.2、6.3

2.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2

餐饮服务篇

餐饮服务提供者涉嫌不符合有关应保持场所环境整洁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案

1.违反条款: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3.1.1

2.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涉嫌不符合有关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害生物侵入或藏匿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案

1.违反条款: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3.3.4.2、4.2.5、4.9.4

2.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涉嫌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案

1.违反条款: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

2.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餐饮服务提供者涉嫌不符合有关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案

1.违反条款: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3.2.1

2.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涉嫌不符合有关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案

1.违反条款: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4.11.3

2.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写在最后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

……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综合上述《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的对照整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对应的法律责任已整理完毕。

在日常执法检查过程中,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要对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开展全面检查,发现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依法立案查处;违法情节严重的,行政机关可直接作出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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