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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您要学一下【行政执法证据】法!
2024-02-29 18:15:55 点击量:
一、行政执法证据法的概念与性质 1.行政执法证据法的概念 行政执法证据法是证据法的分支部门,证据法是规制证明活动或者事实认定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行政执法证据法,亦称行政程序证据制度或者行政证据制度、行政程序证据规则或者行政证据规则。行政执法证据法是规制行政执法程序中证明(查明)活动或者事实认定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英国证据法学者克里斯托弗·艾伦曾经指出,“证据法是原则、规则和自由裁量权的混合物”。 2.行政执法证据法的性质 行政执法证据法是独立的分支部门法。行政执法证据法不能简单归入行政实体法或者行政程序法之中,证据法与实体法或程序法至少是交叉关系,绝不能理解为包含于关系。换言之,实体法中有证据法规范,程序法中也有证据法规范。 (1)证据法不同于实体法,它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 (2)证据法不同于程序法,它保障程序正义的实现 二、行政执法证据法的渊源体系 行政执法证据法的渊源体系可以分为正式法源、规范性文件,以及部分案例。 1.行政执法证据法的正式法源 我国行政执法证据法在正式法源方面,没有国家法律层面上的独立法典或者专门文件。有关行政执法证据法的规范条文散见于下列法律文件之中,它们构成我国行政执法证据法的正式的成文渊源体系。 (1)宪法(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3)国务院行政法规(4)国务院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6)地方政府规章(7)司法解释 2.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执法证据法规范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判断一个文件是不是规范性文件,有两个依据:一是制发主体有无立法权;二是该文件的公开方式。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的为法律;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的为行政法规;省级人大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的是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常委会、设区的市级人大常委会、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的是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且经过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地方人大制定经过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各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是部门规章;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是地方政府规章。除此之外,以通知等形式印发或者下发的都是规范性文件。 就行政执法证据法的渊源来说,许多规范性文件发挥着比正式法源还要全面、具体的功效。作为行政执法证据法的法源之一,规范性文件也以独立文件式为最佳。这些事关行政执法证据法的独立文件主要有: (1)综合性的行政执法独立文件。所谓综合性,是指这些规范性文件较为详细地规定了行政执法证据收集与运用的完整环节和全面内容。诸如《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原《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规则(试行)》、原《常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执法取证指引(试行)》、原《价格行政处罚证据规定》、《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安徽省行政执法证据收集与运用指引(试行)》等。 (2)单一性的行政执法独立文件。所谓单一性,是指这些规范性文件仅仅规定行政执法证据收集与运用的某一环节或某方面内容。诸如《财政部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办法》、公安部《公安机关鉴定规则》、《上海市城管执法调查取证规则》、《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著作权行政执法证据审查和认定工作的通知》、《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 3.案例在行政执法证据法中的地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则明确要求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要定期发布指导案例。2020年9月16日司法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征集行政执法案例的通知》(司办通〔2020〕75号),要求各地区、国务院各部门,报送本地区、本部门近三年来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执法领域发生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行政执法案例和执法监督案例。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正在建设之中。这也说明了案例作为行政执法证据法渊源的正当性。 三、行政执法证据法的基本内容 1.行政执法证据法的构成要素 我国行政执法证据法也是以成文法为其表现形式或者载体。成文法内容的主体部分为规范性内容。规范性内容在形式上表现为法律条文,但是其实质构成要素却是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行政执法证据法的构成要素就是指通过成文法条文所体现的、关于行政执法证据收集与运用的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 2.行政执法证据法中的法律概念 (1)行政执法证据法中的法律概念的含义和组成 行政执法证据法中的法律概念,也可以称为“行政执法证据法概念”,就是指在行政执法证据法各规范文件中使用的、与证明(查明)或者证据运用有关的法律概念,其表现形式是各种语词或者词组。行政执法证据法的规范体系就是建立在事实、证明、证据这三个核心概念基础上的,由此三个概念逐步推进而成就一个庞大的规范体系。 (2)行政执法证据法中的法律概念的解释 对于行政执法证据法中的法律概念,制定者在规范文件中有界定或者明确含义的,基本上按照此等界定或者明确含义理解即可。但是对于没有界定或者明确含义的证据法概念,就需要进行解释。 在规范文件中欠缺概念解释时,就需要另外的概念解释。这种解释分为有权解释和学理解释。所谓有权解释,一般是指制定者解释。行政执法证据法概念的文件定义或者有权解释,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文件的制定规则,保障法规体系的完整,无抵触或者不一致就可以了。对于学理解释,即无权者解释、学术见解上的解释,由于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众说纷纭,故必须确立相当的解释规则。要而言之,行政执法证据法中的法律概念的学理解释,首先应当采用文义解释的方式和规则,其次是论理解释的方式和规则。 四、行政执法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对于行政执法证据法来说,基本原则包括:证据认定原则、自由心证原则、合法运用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1.行政执法的证据认定原则 证据认定原则,亦可称为证据决定原则,在诉讼证据法领域常常称之为证据裁判原则。行政执法的证据认定原则包括完整的三项基本要求: (1)所有行政主体的各类行政执法行为,都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行政执法主体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基础。 (3)任何行政执法行为的最终决定,都必须建立在先调查取证的前提之下,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 证据法上有一项没有学术争议的基本原则,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也称证据裁判主义,是指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以证据为依据。该原则的确立体现了司法文明的进步,从强调客观事实、客观真实转向了坚持法律事实、法律真实。该原则既要求依凭证据而不是主观臆断和猜测来认定事实,又强调据以作出裁判的事实是所谓的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而不是一般的客观真实。在行政执法证据法领域,证据裁判原则应当表述为证据认定原则或者证据决定原则。 2.行政执法的自由心证原则 自由心证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一样,曾经长期在我国法律界被怀疑甚至被批判。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心证”给人以唯心主义的想象空间。另外,“自由”似乎也给人一种主观擅断、无拘无束、随心所欲的感觉。其实,这是一种语言翻译带来的误解。自由心证可翻译成自由证明、自由评价、自由评断也是可以的,或许能够多少避免一些唯心主义的指责。 行政执法的自由心证原则包括完整的三项基本要求: (1)行政执法主体分析判断证据的证明力,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行政执法主体分析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综合运用逻辑推理、经验法则和专门知识全面、客观地认定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及大小强弱。 (3)行政执法主体分析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应当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阐释理由。 无论是当今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均规定了种种制度和原则,以确保法官形成心证时享有的“自由”不被滥用,同时使“确信”的结果最大限度上与客观事实相接近。这项限制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1)内在的制约。包括:自由心证适用范围的限制,并非所有事实认定都适用自由心证,其客体仅限于有争议的审理事项,不适用于证据调查;证据裁判原则的限制,在证据资格已经具备的证据中自由判断其证明力;论理法则和经验法则的限制,基于人类日常生活经验,尤其是司法经验,依照一般推论事理及演绎结论的基本逻辑规范对证据的证明力作出客观、理性、合乎逻辑与经验的判断;法律关于证据证明力的、必要且合理的直接规定的限制。 (2)外在的程序化制约。包括:心证公开制度,将心证过程、结果与理由向社会公开;法庭调查程序,生成心证的法官应直接接触证据;言词辩论程序,听取口头陈述与辩论;合议程序,多数意见决定最终的心证结果;事后审查制度,通过上诉或者再审加以纠偏;证据规则的限制。 (3)外在的其他制约。包括:基本人权的限制;法官资格制度,即法官必须精英化。 3.行政执法证据法的合法运用原则 合法运用原则,亦称程序法定原则,它要求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程序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模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任何违背法律法规的证据运用行为及其后果,都不具备合法性和有效性。 4.行政执法证据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程序中运用证据应当恪守诚实和信用的道德底线。任何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及其后果,都不具备真实性和有效性。 行政执法证据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与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有一定的交叉关系。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德国学者哈特穆特·毛雷尔认为,信赖保护原则部分源自在法治国家原则中得到确认的法律安定性,部分源自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执法证据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功效主要体现在取证方面,它要求不得非法取证,不得用欺骗的方法取证,不得进行证明妨碍。当然,在举证、质证和认证方面也有调节功能,如在听证会上进行证据质证时,当事人不得滥用质证权利故意拖延时间,在证据提交方面不能突然袭击,在证据分析和认定方面不能故意曲解证据信息、违背逻辑规律和经验法则进行推论,等等。 来自:法曹日志整理自邱爱民行政执法证据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