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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您执法】《行政处罚法》中包含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之解读
2024-04-02 17:55:32 点击量: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重要内容,“三项制度”即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对规范行政执法具有重要意义。 制度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法律规定 01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02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03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04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05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 (二)注意事项 1.公示主体为行政执法机关,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等职责均由行政执法机关承担。 2.行政执法机关应规范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应当分情形作出处理。 3.区分事前、事中、事后公开的内容: ①事前公开的内容一般具有普遍适用性,包括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信息。行政机关可以通过编制服务指南、执法流程等方式进行公开。 ②事中公示是指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过程中需要公示的内容。 ③事后公开是指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在法定期限内公开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 制度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一)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二)注意事项 制度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一)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在作出以下四类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由从事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①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②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③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二)注意事项 1.按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案件,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①执法主体是否具有职权,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资格; ②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③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裁量是否适当; ④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⑤执法文书是否合法规范。 3.行政执法机关应明确审核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专人负责。 4.审核完成后,应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执法机构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应当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结语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贯穿于行政执法全过程,有利于保证行政执法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实施,便于接受社会监督,促使行政执法人员更加规范执法行为,对于提高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