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市场执法 >

详细内容

【权威回复】国家总局:企业未公开其执行标准,目前是否停止查处?

2024-04-03 18:58:19  点击量:

关于企业公开其执行标准的三个问题

问:

尊敬的总局领导:您好。关于企业公开执行标准一事,请教三个问题。

一、企业未公开其执行标准,目前是否停止查处?

根据《标准化法》第三十八条“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现登录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std.samr.gov.cn/,找不到逾期不改正的公示栏。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qybz.org.cn的“应公开未公开”一栏,也没有一条记录。这是不是意味着要么全国的企业都把标准公开做到位了,要么市场监管部门实际上已停止了查处工作?

二、“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这样软绵绵的规定,如何推动标准化工作?国家层面到底是怎么考虑的,请给基层一些指导。

三、企业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了其执行标准,但未在产品上标注执行标准,是否不违反目前的法律法规?

恳请领导赐教。

留言日期:2024-03-28

答: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依法对企业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标准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在监督检查中拒绝提供信息或者提供不实信息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或者公告。企业未公开其提供产品和服务执行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二、对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

三、产品包装未按要求标注执行标准的,按照产品质量监督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

时间:2024-04-01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