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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2004年食品企业投诉案例解析

2005-01-11 11:39:39  点击量:

  云南省昆明市工商局与昆明市消费者协会2004年认真调解、处理有关消费者食品消费中的投诉,不仅保障了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而且避免了冲突的进一步扩大,下面是昆明市工商局与昆明市消费者协会2004年所调解的有关食品企业投诉的几个著名案例。
    假种子害惨农户经销商退款赔偿100万元
  2004年2月,呈贡县某种子经营部从广州一家公司购进美国某品牌西芹种子一批在呈贡地区销售。5月,呈贡县消协接到农户投诉,反映该批西芹种子存在质量问题,种出的西芹菜叶柄细窄,岔枝多,生长中心矮,与正常美国西芹菜,叶柄宽、厚,心叶高,侧芽少的特点不符。由于菜的质地不好,不少农户只能低价出售,蒙受了巨大损失。呈贡县消协受理投诉后,立即联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经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和云南省农业大学专家组鉴定,确定了该批西芹种子为假种子。受损农户共计88户,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约247.64万元。
  根据事实及双方实际情况,呈贡县消协要求该种子经营部立即全数退还88户受损农户的购种款,尽快联系广州供货方协商对受损农户的经济赔偿事宜。最后88户受损农户的购种款已全部退还;广州供货方赔偿受损农户人民币共100万元,已按受损情况分发到户。
  车内财物被盗餐馆也有责任
  2004年9月10日晚,消费者刘某到安宁市某餐厅就餐后,发现其按餐厅工作人员指引而停放在餐厅外临时空地上的欧宝轿车车窗玻璃被砸,车内的手机、衣服、现金被盗,总价值约人民币8000元(自述)。刘某找餐厅方协商解决未果后向安宁市消协投诉。
  安宁市消协受理投诉后,组织人员与餐厅联系进行调解。餐厅方说,停车空地不属于餐厅所有且没有向车主收取保管费,因此餐厅方不应该承担责任。消费者则认为,该停车场是餐厅指定用餐客人停车的地方,没收费是因为消费者已在餐厅消费,所以应该给予赔偿。安宁市消协调解人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事实,指出:餐厅门前的临时空地产权虽不属于餐厅,但餐厅存在习惯使用并实际使用的客观事实。此外,客观事实表明指定并引导客人到该空地停车已是餐厅服务工作的组成部分,因此餐厅对客人的汽车被砸、财物被盗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投诉者刘先生也存在对自己的贵重物品保管不当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过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由餐厅负责赔偿消费者刘某人民币1500元。
  拒付“开瓶费”被打商家道歉又赔偿
  2004年7月4日下午6时,杨氏姐妹全家20余人到昆明某餐馆用餐。结账时,消费者对餐馆收取餐费以外的127元“开瓶费”提出质疑并拒付。在消费者欲离开餐馆时,遭到餐馆服务员的阻挡,继而发生了群体斗殴,导致消费者轻伤1人,轻微伤6人。消费者报警并由警方处理斗殴事件后,于7月5日以餐馆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为由,将餐馆投诉到五华区消协,要求餐馆承担侵害责任。五华区消协在对事件全过程作了深入调查后指出:商家收取所谓的“开瓶费”无法律依据,原则上支持消费者提出的赔偿要求。随后,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为准绳,以消费者被侵害的事实为依据,组织双方前后进行了五次调解,最后达成以下意见:由商家向消费者赔偿损失3.5万元;商家向消费者作口头道歉。事后,消费者和商家都对消协依法调解表示感谢。
  啤酒瓶爆炸伤人厂家支付补偿金
  2004年7月18日晚,钟某等人在家里吃饭时突然发生啤酒瓶爆炸,导致其右手肘关节严重受伤。朋友把伤者送到医院救治并要求厂家和经销商到现场协商处理,厂家代表到现场后为伤者支付了3000元作为治疗费使用。事后,伤者认为后期的治疗费用远远超过了3000元,遂再与厂家联系协商善后事宜,但厂家以酒瓶爆炸原因还不能确定为由不愿再做任何补偿。伤者于7月26日向市消协投诉并提出要求厂家再给予10000元补偿的诉求。市消协在调解过程中,从实际出发,希望厂家充分考虑投诉者生活条件十分困难的实际,本着人道主义的原则和实事求是的态度积极配合妥善解决纠纷。经调解,最终厂家愿意在原先已给予投诉者3000元治疗费的基础上再增加2000元作为补偿,投诉者表示满意。
  食客误撞玻璃受伤商家未设警标赔偿
  2004年5月30日,李某到昆明市官渡区某饭店就餐,就餐中途,李某离桌走进厨房加菜,点完菜往回走时,误将紧闭的白玻璃门当成走道,径直向玻璃门走去,结果玻璃门被撞碎,李某大腿、手臂严重划伤,花费医疗费1600元。6月4日,李某以饭店玻璃门无警示标志导致自己误撞受伤为由,向官渡区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餐馆赔偿5000元。
  调解过程中,餐厅认为李某撞上玻璃门是因其醉酒所致,饭店没有责任,李某应赔偿撞坏的玻璃。李某说,玻璃门没有警示标志是其误撞的主要原因,饭店应承担责任。在听取双方意见后,调解人员根据实地调查所掌握的事实,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证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的规定进行了调解。调解人员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饭店玻璃门未设警示标志,是消费者误撞玻璃门的主要原因,因此,经营者应负主要责任;而消费者疏于观察,未能正确判断障碍物,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经过调解,最终达成餐厅经营者赔偿李某医疗费2000元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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