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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等六类工业产品套上“紧箍咒”

2005-10-20 14:37:55  点击量: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解读

1

食品安全成为重头戏

———28类QS食品均须获生产许可

【关键词】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典型案例】

经过两个多月的暗访,质监部门执法人员成功端掉了晋州市一家特大加工销售假冒劣质奶粉窝点,现场查获1430箱涉嫌假冒劣质和过期奶粉。

今年3月份,省质监局接到举报,晋州市有一奶粉生产窝点,通过晋州市城区一间很小的门市销售。4月中旬,省稽查局购买了该门市经营的“亲情”牌中老年无糖奶粉和“圣品黄金搭档”牌中老年高钙奶粉进行质量检验。经查,两种奶粉包装上的联系电话均为空号。两种奶粉的蛋白质含量仅为3%左右,其他微量元素也低于其明示的含量。

6月15日,执法人员对该窝点进行查处。在其仓库内执法人员发现了200多箱过期奶粉和用于加工假冒劣质奶粉的50公斤装“精制麦芽糊精”170袋。执法人员还查获“康蒙牛奶”等包装袋近万个,劣质奶粉“康蒙牛奶”奶粉、“佳美”奶粉等成品一千余箱。初步认定,该窝点在经营正规品牌奶粉的同时,从河南孟州市等地购进劣质奶粉后自行装袋出售。

【背景资料】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可是,目前我省有七成食品企业还处于无证生产的“黑户”状态。

省质监局最新调查显示,按照国家标准分类的28大类食品已经全部纳入市场准入监管,我省近12000家食品加工企业中,目前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到30%。据统计,目前全省共有食品加工企业11897家,其中有营业执照的占企业总数的84%,有卫生许可证的占79%,但已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仅有2825家,占24%。而且我省食品行业呈现规模小、作坊多、分布广、质量差、监管难度高等特点,食品质量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条例解读】

当前,食品安全形势十分严峻。近年来,通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QS标志已经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实践证明,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等市场准入制度是从生产源头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的有效制度和治本措施。今年7月9日,国务院第440号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并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而食品生产成为此次《条例》列为首位的许可产品。

具体来说,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将成为国家首先执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领域。这样,本为QS制度中老5类、新10类,以及今年开始推广的13类共28类食品,通过公告的形式,将其全部纳入须获证工业产品。

在所有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行业中,食品加工业的许可证“寿命”最短。据悉,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而其他行业的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主管部门提请换证。

该条例将成为小作坊食品进入市场的一道门槛。今年年底之前,我省将加快肉制品等10类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进度,全面受理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鼓励大中型企业率先取得准入资格,同时进一步加强已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管,确保其食品质量安全持续稳定合格。

2制假售假,罚他个倾家荡产

———销售无证产品最高可罚20万元

【关键词】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案例】

今年3月23日,根据群众举报,省质监局和唐山市质监局联合行动,对位于南孙庄乡津唐运河养水二站地下井盖加工厂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厂正在用“地条钢”轧制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因涉嫌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执法人员对现场的“地条钢”依法进行了没收,并对成品库内的成品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进行了现场封存。据了解,类似这样的“地条钢”窝点很多都不是第一次被查。

【背景资料】

“地条钢”是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高污染、质量低劣的产品,生产“地条钢”不仅不可能取得生产许可证,更是非法生产,一直是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监督的重点。然而,由于生产“地条钢”获利匪浅,而执法部门发现后,按照法律法规处罚的力度又有限,所以造成一些企业见利忘义,屡查屡犯,打一枪换一个地儿,大肆生产不合格钢材,严重危害着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据省打假办统计的数字,去年全省查处的各类建材案件达6500起,查处假冒伪劣建材产品货值8170万元,端掉建材制假售假窝点345个,仅查处劣质钢材就达880起,查获地条钢14000多吨,涉案货值1917万元。

【条例解读】

“加大对无证生产、销售的处罚力度,让制假售假者不‘倾家’也要‘荡产’,再也没有翻身的机会,可以说是《条例》对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一大突破。”省质监局质量处处长李星介绍说,以前对无证生产和经营行为的处罚数额很少,打击力度小,《条例》加重了处罚力度。

据了解,原来的法律法规对无证生产的处罚力度只是“非法货值15%-20%”的罚款,而此次条例将处罚金额提高到“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并增加了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也就是说,一旦发现无证生产行为,其从开始生产到被查处时的全部无证产品及所得将被处罚得精光。

《条例》还增加了对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产品进行查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否则将被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向其他企业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行为,正式在法律上被禁止。《条例》规定,如获证企业出借其证件标志,最高可罚20万元。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生产企业将被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此外,《条例》明确了企业是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对无证、变更生产和经营使用目录内产品的违法行为,要进行相应处罚。特别是按照建立诚信体系原则,对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一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3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

—行政不作为要追究责任

【关键词】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典型案例】

不久前,经唐山市质监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在打假工作中失职的某分局一名领导和一名业务部门负责人,分别给予行政记过和记大过处分。

事情的缘由是唐山田力乳业公司造假案引起的。经查,自2003年9月份开始,田力公司假冒其他品牌,非法生产劣质奶粉50吨,造成恶劣影响。受处分的两名质监人员分别分管和负责该区产品质量监督和打假工作,但由于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上述问题。

【背景资料】

重发证,轻监管;重罚款,轻处理。在企业申请各种“准身证”时,一些部门乘机向企业“搭车收费”,变相收费,加重了企业负担,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形象。而且,随着各项打假战役进一步深入,一些深层次矛盾日益凸现,“以罚代刑”、“罚过放行”的现象在一些执法部门也屡见不鲜。面对种种不作为、乱作为,如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条例解读】

《条例》实施后,六类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以及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必须凭证生产,发现无证生产不依法查处的,就是行政不作为,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条例》还规定,检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刁难企业的,企业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条例》的行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

“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核心就是权责一致,要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要追究。不能只要权,不负责。要做到‘谁审批、谁发证、谁负责’。”省政府法制办李文泉认为,《条例》在赋予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权、调查权、查阅资料取证权、查封扣押权的同时,对以下五个方面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是对列入目录产品以外的工业产品设定生产许可的;二是不按照程序受理、审查、决定许可的;三是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四是滥用权力、违法实施许可的;五是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省质监局负责人在《条例》实施第一天也郑重承诺,“质监部门办证决不收取企业财物或牟取其他利益,决不搞暗箱操作,并在规定工作日内答复和办理。如有滥用权力、刁难企业者将严肃查处,请企业随时举报。”

相关链接一、实行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范围?

主要包括六大类。1、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例如: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2、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例如: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3、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例如: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4、保障生产安全的产品。例如: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5、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例如: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要求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二、十种行为将受到严厉查处。

1、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

2、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3、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4、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

5、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6、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

7、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8、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

9、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

10、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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