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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业专卖下的官场腐败

2006-01-13 16:49:14  点击量:

  西汉的盐铁之论,奠定中国封建社会政府管制经济的基石,从唐代到明代,盐业专卖收入一直占据了国库岁入的一半。如影随形,专卖制下的官场贪污也达到了天文数字

     有权力垄断,就有腐败。绝对的权力引起绝对的腐败。中国盐业专卖史证明了这句谁都会说的至理名言。

  盐业专卖就是国家实行垄断经营。这种做法始于春秋时的齐国,始作俑者是管仲,但到秦朝和西汉初年,盐业专卖实际上是废除了。汉武帝想增强国力征服匈奴,于是采用大盐商东郭威阳的意见,从元狩四年(公元前118年)起在全国实行盐业官卖制度。在产盐的28郡和36县设置盐官(均由原来的盐商担任),招募百姓由政府提供“牢盆”(煎盐之锅)等工具制盐,成品盐由政府定价收购、设官贩运,实行专卖。

  这种做法当然引起商人及代表他们利益的官员不满,汉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政府召开专卖政策研讨会,有“贤良文学”(地方商人、学者)60余人、御史大夫桑弘羊及丞相田千秋参加。桓宽的《盐铁论》正是这次会议讨论发言的记录。这次会议仅仅取消了酒的专卖,保留了盐铁专卖。尽管主张专卖的桑弘羊在辩论中胜利了,但当时主政的大将军霍光要消除异己,在次年(公元前80年)就以谋反之名杀死了桑弘羊。不过这种盐铁专卖制度一直延续到清代结束,之后这种制度也没有完全废除。

  各个时代的盐业专卖做法并不相同。管仲的做法是私人生产、国家收购,进行垄断性专卖。西汉时的垄断程度最高,生产、批发、零售都由政府排他性地经营。以后对盐业的垄断经营逐渐走向政府授权的商人垄断性经营。唐肃宗宝应六年(762年),盐铁使刘晏进行改革,生产和零售都交给商人,政府只控制批发这一环节,即政府收购成品盐并加价批发给商人送到各地零售。宋代之后又逐渐形成了盐引制,即商人花钱(或支付其他实物,如明代开中制下就是送运粮食到边关换取盐引)购买盐引(食盐的专卖证)到指定盐场取盐,并运到指定地区零售。这种盐引制在不同时期做法也不完全相同,但明清时代一直在采用。

  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政府对盐业的垄断本质并没有变。应该说,盐业专卖对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增强国力还是有积极作用的,齐国能成为“春秋五霸”之一,汉武帝一改“文景之治”时代民富国弱状态,击败匈奴保护国家安全,管仲和桑弘羊倡导并实施的盐业专卖是功不可没的。在以后的封建社会中,盐业专营的收入成为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在唐代,刘晏任盐铁使之后,盐业专营收入达600万缗,占政府收入的一半,直至明代,仍保持这一比例。

  盐业专卖当然是由盐铁使、盐政之类官员控制的。这些官员也是人,他们的人性中也有贪婪的一面。在缺乏监督、又没有权力制衡的情况下,贪婪的人性恶性膨胀,在盐业专卖体制下就出现了“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甚至愈演愈烈的贪污与腐败。

  明代在实行开中制时,为了防止官员腐败,规定禁止“监临官员”、权势之家、公、侯、伯及四品以上文武官员本人及家人、奴仆从事盐商业务。但利益的诱惑太大了,在宣德、正统年间,这项禁令就成了一纸空文。成化年间,原在禁止之列的达官显贵竟直接奏请皇帝取得巨额盐引,转卖给盐商谋利。到了弘治年间,盐业专卖已为这些人所垄断了。官商勾结,其间腐败不言自明。

  到了清代,盐业专卖下的腐败更为严重,盐政官成为天下第一肥缺。尤其是统辖江苏、安徽、江西、湖南、湖北、河南六省的两淮盐政更是肥缺中的肥缺。发生在乾隆33年(1768年)的两淮盐引息银特大贪污案,正是一个突出的案例。

  案件的起因是,乾隆13年(1748年),两淮盐商要求朝廷增加每年盐引的发放定额,以满足市场需求。时任两淮盐政的吉庆收取了盐商送的5万两银子后,将盐商的要求上报皇上。乾隆皇帝听取户部的意见后,同意在不增加当年盐引定额的基础上,将次年的定额提前使用,同时要求盐商对提前使用的盐引向政府另支付一笔“预提盐引息银”。盐商们又向吉庆行贿5万两银子,吉庆同意先支付部分息银,余额做欠交处理,以后再结。盐商接受了这种妥协办法。后继的盐政普福、高恒仍接受贿赂允许欠交息银,分别贪污10多万两和20多万两银子。

  乾隆33年,尤世拔继任盐攻,无法改变这一陈规,盐商们有恃无恐。尤世拔向乾隆皇帝告发。经查证,三任盐政和其他官员历时20年贪污应缴国库息银1000万两。吉庆、普福、高恒被抄家,除吉庆已死外,普福、高恒斩首,历任盐运使(盐政的下属)7人受革职、降级处分。

  在封建专制之下,盐业专卖引起贪污、腐败是普遍规律,被作为典型案件查处则是个别偶然。如果盐商们不与尤世拔对抗,这件事恐怕也不了了之了。在中国历史上,盐政官员贪污腐败,足可写一本大书。最近出版的以写徽商为主的《大清徽商》描写了两淮盐业专卖各级官员的腐败。虽然是小说,但也如实再现了当年的历史,让人读后不寒而栗。

  其实任何一个社会都面临这种两难困境:有些政府的管制还是利国、利民、利社会的,但在管制中的实施中又难免出现官员腐败。即使在美国这种民主法制的国家也难完全消除。比如,美国对垄断行业实行指导定价,原则是在平均成本之上加一个社会平均利润。但这种企业却可以通过贿赂官员把成本加大,仍获得高额利润。经济学家提出了“管制俘获论”,即行使管制的官员被企业“俘虏”,为被管制企业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失灵”大于“市场失灵”。经济学家还研究了原来实行管制的民航、公路卡车运输等行业在20世纪80年代取消管制而利润率下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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