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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大米”暴露出三个问题

2012-12-11 09:11:12  点击量:

   轰动一时的“黄金大米”事件,日前由三家涉事单位调查完成并公布。调查认定,湖南25名儿童曾食用“黄金大米”。目前,三名责任人受到了处分。

  今年8月,美国《临床营养杂志》发表了一篇论文《“黄金大米”中的β-胡萝卜素与油胶囊中β-胡萝卜素对儿童补充维生素A同样有效》,文中提到曾经使用转基因的“黄金大米”对中国6至8岁儿童进行人体实验,由此引起国人恐慌。随后的调查发现,2008年衡南县江口中心小学25名儿童接受试验,食用了一餐“黄金大米”,每人60克左右。但在处理事件过程中,项目主要当事人隐瞒事实并提供虚假信息,严重违反科研诚信。此外,这些儿童的家长也不断被当地政府灌输“黄金大米”无害的观点。

  根据三家单位的调查,我们还知道,项目所用“黄金大米”从境外带入时未经申报批准,违反了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有关规定。项目在伦理审批和知情同意告知过程中,刻意隐瞒了试验使用的是转基因大米,没有向学生家长提供完整的知情同意书,违反了卫生部《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规定以及科研伦理原则,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这起事件,至少暴露出三个问题,应该引起我们重视。

  一是科研的知情同意权问题。对未知世界的探索是科学的责任。但是,很多科学研究需要用人做试验。不管这种试验对人体是否有害,从科学的原则说,它必须对受试者和科研参与者履行告知义务,把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受试者说明,并和他们签署知情同意书。只有这样,相关科研才可进行。

  二是相关职能部门对科研后果的把关问题。“黄金大米”试验之所以会演化成一起事件,除了项目人员丧失基本职业道德外,科研管理中的疏漏以及学校方面对学生的监管失误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如果真正照章办事,不会有此事发生;如果“黄金大米”入关时被及时检测,不会有此事发生;如果学校负一点责任,不会有此事发生。然而,每一个关口都未履行好应尽职责。考虑到转基因产品非纯“科研”项目,其背后存在庞大的市场推动力量,职能部门尤其科研主管单位对其后果负起监管责任,更有必要。

  三是科学研究的求真和求善问题。上述知情同意权和职能部门的把关责任实际上都涉及科研的伦理责任这样一个深层次问题。人们之所以争论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根子在于担心食用这种食品,会对人类的健康构成危害,而现有科学研究又无法证明其不存在安全隐患。在这种情况下,无论以何种名义拿他人的人体来做转基因食品的科学试验,都必须首先解决相关伦理问题,在相关伦理问题未解决前,这样做就是不道德的。

  为什么需要强调这一点?因为科学是一柄双刃剑,必须将其纳入明确的伦理框架,才能最大限度地规避科学研究的风险和负面性。正如有关伦理学家所说,科学并不仅仅是人对自然关系的一种知识体系,它同时还是知识对人类关系的一种价值体系。换言之,科学作为一个系统,有两个基本的子系统:知识系统和价值系统。但在一些地方,科学只重知识体系的建构,无意于价值体系的建构;只讲求知识之真,不讲求知识之善,由此导致为求真而“不择手段”,严重危害人类的健康。

  好在亡羊补牢,未时不晚。从这起事件中,我们应该接受教训,加强科研项目过程监管,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加强法律法规、科研诚信、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教育,尤其针对科研人员,要补上科研伦理这一课,引导科学研究在求真的同时亦求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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