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热点聚焦 >

详细内容

女童吃饼干导致过敏 多数食品包装袋无过敏原提示

2012-12-11 09:18:55  点击量:

    对于过敏体质的消费者来说,若不小心吃了含有过敏原的食品,严重时甚至可能会有生命危险。记者了解到,国家《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食品包装上必须标注“
过敏原”。然而,这项规定已出台半年多的时间,记者日前走访市场发现,商超内在售多数食品未标注过敏原或语焉不详。

    食品导致过敏取证维权难

    吃饼干也会导致过敏?这并非不可能。昨天,家住奇山小区的赵女士向记者反映,5岁的女儿吃了几块饼干后出现过敏症状,怀疑是饼干质量有问题。

    赵女士告诉记者,女儿自小就对牛奶过敏,一喝奶身上就容易起红点。“医生说,长大以后随着体质的增强,可能过敏症状会好转”,赵女士说,她平时很注意给女儿吃东西,尽可能不让女儿吃到含有牛奶的食品。

    12月6日,她在超市购买了一盒巧克力饼干给女儿吃,当晚就出现过敏反应。“医生告诉我,有可能是巧克力饼干里面含有牛奶成分,但不能肯定”,赵女士说,她怀疑饼干里面就是含有牛奶成分,否则女儿不可能过敏。既然有导致人过敏的物质,厂家为什么不在包装上标明呢?这样她就不会买了,女儿也不用遭这个罪了。就算不含牛奶,肯定巧克力也是质量有问题。

    赵女士所反映的情况还真是少见,但这恰恰也是很多家长所忽视的问题。如果因食用超市销售的食品导致过敏,能不能维权?就此问题,记者咨询了市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

    “对于这位消费者女儿的遭遇,我们非常同情。但遗憾地说,消费者如果想就‘食品导致过敏’维权,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市消协工作人员说。难点在于,如何证明食品中含有导致人过敏的物质?其次,假使食品中真的含有过敏物质,又如何证明该物质导致消费者过敏?工作人员表示,在缺乏证据的前提下,消协难以调解,工商部门也很难对商家、厂家进行处理。消费者必须到质检部门对食品进行检测,或取得医院的证明,消协、工商才可以此作为依据,帮助消费者维权。

    多数食品未标过敏原信息

    既然事后维权不是那么容易,消费者就有必要做好事先的预防工作。记者了解到,今年4月份开始实施的修订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食品企业要将容易导致消费者过敏的成分标注出来。这样,消费者就可以避免买到易导致自己过敏的食品了。

    很多消费者喜欢在市场上购买汤料回家做汤,殊不知,汤料中就很可能含有易过敏成分。记者从工商部门了解到,在平时的市场检查中发现,许多袋装汤料都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虽然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要素一应俱全,但在配料问题上却常语焉不详,尤其是对于易导致人体过敏的成分,更是经常一字不提。12月8日下午,记者在支农里一家超市看到,许多汤料的配料表里面写着“可能含有鱼、虾”等成分。正在此购物的市民赵彬告诉记者,他本人就对虾过敏,所以这个汤料里面如果是“可能含有虾”,他肯定是不敢买的。

    “可能含有”,这样的表述是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的,因为“可能”、“大概”、“也许”这种模糊的字样会对消费者产生一定的误导作用。然而,记者在走访中发现,食品厂家如果能有“模糊的表述”就已经算是很不错了,因为大部分在售食品对于“过敏原”等要素是只字未提。

    记者昨天在南大街一家超市看到,仅有少数食品在包装上标注了含有引发过敏的成分。如,某款进口早餐麦片就标明了“对花生过敏者慎食”;一款产自加拿大的咖啡粉标明“含有过敏物质牛奶和大豆”;一款国内著名膨化食品在包装背面标明“本产品含有过敏原酱油”……多数食品包装袋翻个遍也看不到提醒消费者注意过敏原的标识。

    医生认为过敏提示很有必要

    从记者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关注食品“过敏原”的市民相对较少。在超市内,记者随机采访了20位顾客,多数顾客表示从来没有关注过这个问题,他们更注意的是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价格。

    国家要求食品厂家在包装上标注“过敏原”,究竟有没有必要?对此,烟台市中医院副主任中医师曹脉源认为,这个规定不仅有必要,而且应该严格地执行,有关部门也要督查企业的落实情况,这对于保护市民的身体健康非常重要。

    “关于过敏,有人把它看得很严重,担心会危及生命,也有人满不在乎,这两种想法都是不太好的”,曹脉源介绍,少数市民在食用“异种蛋白食品”后有可能诱发过敏。例如,猪、牛、羊都属于哺乳动物,和人类从生物种属的角度来看较为接近,但鱼、虾、鳖等动物就距离非常遥远了,容易引起过敏。出现过敏反应后,不必过于担心。只要及时到医院就诊,一般都不会有什么大问题。市民如果怀疑自己对某些食品过敏,可到正规医院进行过敏原测试。

    市消协工作人员表示,希望广大企业能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在食品包装袋上标注“过敏原”,这是对消费者的保护,体现了企业周到的服务,树立形象。同时,对企业来说也可以借此规避消费风险,是一种双赢的做法。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