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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外卖平台需对餐厅“实审”

2017-02-13 17:02:31  点击量:

    网上的店铺图片光鲜亮丽,实地探访却是“苍蝇小馆”;菜品图片色泽诱人,到手后却发现卖相与其严重不符,照片成了“照骗”。今后这类现象将被明令禁止。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网络订餐平台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地审查、实名登记,在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
 
    此前,部分网络订餐平台对入驻餐厅店面情况和证照真假疏于审核,无形中为无照无证非法餐饮经营敞开了大门,使得“线下被关门”的店铺“线上照样开”。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具有实体店铺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应当履行相关义务,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地审查;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名登记,审查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及联系方式;与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在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在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活动页面进行更新。
 
    征求意见稿指出,第三方平台公示的店名和地址应当与实际店名和地址一致,公示的门面、大堂、厨房等图片应当与实体店一致;公示的菜品信息、主辅料等应当与实际菜品和所用主辅料一致;公示的图片应当与实际菜品基本一致。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订餐,一旦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需要注意的是,平台若不能提供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需由平台进行赔偿。
 
    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并执行经营主体审查登记、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近年来,国家对网络餐饮服务的监管正在不断加严。2015年10月1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首次明确了网络食品经营者,包括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法律责任。去年7月13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发布,再次对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法律责任进行细化。
 
    社会各界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于3月9日前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等提交反馈。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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