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热点聚焦 >

详细内容

【热点新闻】3.15晚会中的企业销售、使用“劣质槽头肉”法律后果分析

2024-03-18 21:57:20  点击量:

央视3.15晚会所曝光的“槽头肉”加工食品事件,将食品安全问题再次推至公众视野的前沿。槽头肉,作为生猪屠宰中的特定部位,其处理受相关法规和标准的约束。

本文将从法律视角,探讨销售与使用劣质槽头肉的法律后果。

 

一、槽头肉的定义与危害

 
 

槽头肉,俗称“刀口肉”或“血脖肉”,这一名称源于传统养猪方式及屠宰时的特定部位。因其靠近刀口放血处,常含有淤血残留。

此部位不仅包含淋巴结、肾上腺和甲状腺,而且甲状腺中富含的甲状腺激素,即便在高温下也难以破坏,食用后存在中毒风险。同时,病变淋巴结和肾上腺也可能携带多种病原微生物,对消费者健康构成潜在威胁。

二、相关法规与标准

 
 

我国对于槽头肉的处理与利用,已制定了一系列国家标准,如《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试行)》、《畜禽屠宰规程 生猪》(GB/T 17236-2019)等。

这些标准明确规定,甲状腺、肾上腺及病变淋巴结等必须彻底摘除,进行非食用或无害化处理,旨在保障食品的安全与健康。

三、违规销售、使用的法律后果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销售劣质槽头肉,不遵守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质量管理规范的、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按照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按照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如果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按照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依据《食品安全法》:

使用劣质槽头肉生产食品:

一是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生产企业没有对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进行原料控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是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生产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污秽不洁、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肉类的制品、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食品生产企业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依据《刑法》:

若劣质槽头肉生产的食品经检验含有严重超标的致病性微生物、生物毒素等,危害人体健康,将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食品生产企业的责任与义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行业规范与法律法规,保证槽头肉符合相关标准与要求,确保质量与安全。

生猪屠宰场(厂)应确保甲状腺、肾上腺及病变淋巴结的彻底摘除,检验合格才能出场(厂)销售;

预制菜生产企业则应索取供应商的生猪定点屠宰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非洲猪瘟及瘦肉精检测报告,对原料肉进行严格筛选与检验,查验外观,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修整”或拒收。

五、结论

 
 

销售、使用劣质槽头肉不仅违反行业规范和法律法规,更是对消费者健康安全的严重威胁。

相关企业和个人应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食品安全。

监管部门也应加强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来源:食事求释,作者:幚手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