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产品标准 > 普通食品 >

详细内容

浮法玻璃 Float glass

2014-08-19 17:53:44  点击量:

  来源:中国玻璃行业信息网 时间:2004-11-24 11:02:24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1999.05.14发布 2000.01.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是在原国家标准GB 11614-1989《浮法玻璃》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的。

  GB11614-1989《浮法玻璃》 国家标准分为优等品、一级品、合格品,本标准在修订时按照浮法玻璃的使用用途进行了分类,分为制镜级、汽车级和建筑级,并按不同的用途确定了不同的质量指标,以利于用户进行选择,更好地满足了用户的需要。

  在技术要求上,本标准参考了JIS R3202:1996《浮法和磨光平板玻璃》和EN572-2: 1994《浮法玻璃》标准,尺寸和厚度允许偏差比原国家标准有所提高,外观质量指标严于日本和欧洲标准的规定。同时,增加了玻璃对角线差的要求,检验方法也做了增加和适当修改。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11614-1989。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秦皇岛玻璃研究设计院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标准化研究所、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秦皇岛玻璃研究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武庆涛、王玉兰、谭景亚、刘志付、田纯祥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色透明浮法玻璃的分类、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制镜、汽车和建筑等使用的浮法玻璃。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216-1985 外径千分尺(neq ISO 3611:1978)

  GB/T 2680-1994 建筑玻璃 可见光透射比、 太阳光直接透射比、太阳能总透射比、紫外线透射比及有关窗玻璃参数的测定(neq ISO 9050:1990)

  GB/T 8170-1987 数值修约规则

  JB/T 7979-1995 塞尺

  3 分类

  3.1 浮法玻璃按用途分为制镜级、汽车级、建筑级。

  3.2 浮法玻璃按厚度分为以下种类:

  2mm、3mm、4mm、5mm、6mm、8mm、10mm、12mm、15mm、19mm。

  4 要求

  4.1 浮法玻璃应为正方形或长方形。 其长度和宽度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规定。

\

  4.2 浮法玻璃的厚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规定,同一片玻璃厚薄差,厚度2mm、3mm为0.2mm;厚度4mm、5mm、6mm、8mm、10mm、0.3mm 。

  4.3建筑级浮法玻璃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
\
 

  4.4 汽车级浮法玻璃厚度以2mm、3mm、4mm、5mm、6mm为主。其外观质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

  4.5 制镜级浮法玻璃厚度以2mm、 3mm、5mm、6mm为主。其外观质量应符合表5的规定。

  4.6 浮法玻璃对角线差应不大于对角线平均长度的0.2%。

  4.7 浮法玻璃弯曲度不应超过0.2%。

  4.9 对有特殊要求的浮法玻璃由供需双方商定。

\

  表5 制镜级浮法玻璃外观质量


\
\

  表六 浮法玻璃可见光透射比
\

 

 5 检验方法

  5.1 尺寸测定

  用最小刻度为1mm的钢卷尺,测量两条平行边的距离.

  5.2 厚度测定

  用符合GB/T 1216规定的精度为0.01mm的外径千分尺或具有相同精度的仪器, 在距玻璃板边15mm内的四边中点测量. 同一片玻璃厚薄差为四个测量值中最大值 与最小值之差.

  5.3 外观质量测定

  5.3.1 气泡、夹杂物、线道、划伤及表面列纹测定

  在不受外界光线的影响下,如图1所示,将试样玻璃垂直放置在距屏幕(安装有数支40W、间距为300mm的平行荧光灯,并且是黑色无光泽屏幕)600mm的位置,打开荧光灯,距试样玻璃600mm处下面进行观察。气泡、夹杂物的长度测定用放大10倍、精度为0.1mm的读数显微镜测定。
 

  6 检验规则

     6.1 玻璃出厂必须检验第4章要求规定的所有项目。

  6.2 产品检验按表(7)规定的玻璃批量和抽样数随机取样。

  表7 抽样表
\

    6.3 判定规则

  6.3.1 一片玻璃检验结果,各项指标均达到该等级的要求为合格。

  6.3.2 一批玻璃检验结果,若不合格片数大于或等于表7不合格判定数,则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玻璃应用木箱或集装箱(架)包装,箱(架)应便于装卸、运输。每箱(架)的包装数量应与箱(架)的强度相适应。一箱(架)应装同一厚度、尺寸、级别的玻璃,玻璃之间应采取防护措施。

  7.2 包装箱(架) 应附有合作证,标明生产厂名或商标、玻璃级别、尺寸、厚度、数量、生产日期、本标准号和轻搬正放、易碎、防雨怕湿的标志或字样。

  7.3 运输时应防止箱(架)倾倒滑动。在运输和装卸时需有防雨措施。

  7.4 玻璃必须贮存在不结露或有防雨设施的地方。

 

  本信息真实性未经中华食品质量网证实,仅供参考。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