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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度米香型白酒

2014-08-20 17:38:40  点击量:

  来源: 时间:2004-11-24 11:08:59



 

【GB 11859.3—1989】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89-11-07发布  1990-09-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40度以下的低度米香型白酒产品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为原料,经半固态发酵、蒸馏、贮存、勾兑酿制而成的,具有小曲米香特点的蒸馏酒。
  2 引用标准
  GB 2757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 5009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
  GB 10344 饮料酒标签标准
  GB 10345 白酒试验方法
  GB 10346 白酒检验规则
  3 技术要求
  3.1 感官要求见表1。
  表1

项 目

优 级

一 级

二 级

色泽 

无色,清亮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

香气   

米香纯正、清雅。 米香纯正。 米香较纯正

口味 

绵甜、爽冽、回味怡畅 绵甜、爽冽、回味较怡畅  纯正、尚爽冽

风格 

具有本品突出的风格 具有本品明显的风格 具有本品固有的风格

 

  3.2 理化要求见表2。
  表2

项 目 

优 级

一 级

二 级

   酒精度(20°C),%(V/V) 

35.0~39.0

   总酸(以乙酸计),g/L     ≥

0.25

0.20

0.10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 ≥

0.60

0.45

0.30

   圆形物,g/L              ≤

0.60

-

 

注:(1)酒精度允许公差为±1.0%(V/V)。
  3.3 卫生指标见表3。
  表3

项 目

优 级

一 级

二 级

         甲醇,g/L           ≤

0.10

         杂醇油,g/L         ≤

2.0

         铅,g/L             ≤

1

 

  4 试验方法
  感官要求,理化要求的检验按GB 10345执行。
  卫生指标的检验按GB 5009执行。
  5 检验规则
  标签标志按GB 10346、GB 10344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江苏省食品发酵工业研究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木兰、石维忱、朱本瑜、康永璞。

  

本信息真实性未经中华食品质量网证实,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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