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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酸菌饮料

2014-08-21 08:40:42  点击量:

  来源: 时间:2004-11-24 11:15:00



【QB 1554—19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2-07-06批准 1993-03-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乳酸菌饮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鲜乳或乳粉、植物蛋白乳(粉)、果菜汁或糖类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与辅料,经杀菌、冷却、接种乳酸菌发酵剂、培养发酵、稀释而制成的活性或非活性饮料。
  2 引用标准
  GB 317 白砂糖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数测定
  GB 5009.5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方法
  GB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
  GB 5409 牛乳检验方法
  GB 5410 全脂乳粉
  GB 5411 脱脂乳粉
  GB 6914 生鲜牛乳收购标准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12143.1 软饮料中可溶性固形物的测定方法—折光计法
  GB 16321 乳酸菌饮料卫生标准
  3 产品分类
  按杀菌和不杀菌分为两类:
  a.活性乳酸菌饮料 经乳酸菌发酵后不杀菌制成;
  b.非活性乳酸菌饮料 经乳酸菌发酵后杀菌制成。
  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
  4.1.1 牛乳 应符合GB 6914的规定。
  4.1.2 乳粉 应符合GB 5410或GB 5411的规定。
  4.1.3 白砂糖 应符合GB 317的规定。
  4.1.4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及其它相应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的规定。
  4.1.5 其它原辅料 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要求。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均匀乳白色或乳黄色,果菜汁发酵的品种可带有果菜汁的色泽

滋味和气味

酸甜适口,具有乳酸菌饮料特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

组织状态

呈均匀细腻的乳浊液,允许有少量沉淀,无异物,无分层现象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要   求

 净容量允许差%    ≤ 

±4(每批产品平均净容量不得低于规定净容量)

蛋白质%          ≥

0.7

可容性固形物%    ≥

10

酸度°T            

25-80

砷,mg/kg        ≤

0.5

铅,mg/kg        ≤

1.0

铜,mg/kg        ≤

5.0

  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要求。

项  目   

活性乳酸菌饮料 

非活性乳酸菌饮料

  乳酸菌数(出厂时)个/mL  

≥10000

-

  菌落总数 个/mL 

-

≤100

  大肠菌群 个/100mL  

≤3

  致病菌(系指肠道致病菌及致病性球菌)  

不得检出

  酵母 个/mL

≤50

  霉菌 个/mL

≤30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
  应在感官检验室内或在符合感官检验要求的其它实验室内,检验产品的色泽、滋味、气味、组织状态,可按附录A评分。
  5.2 净容量
  用精度为0.5ml的量筒分别测量所取样品的体积,取平均值为测量结果。
  5.3 蛋白质
  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
  5.4 可溶性固形物
  按GB 12143.1规定的方法测定。
  5.5 酸度
  按GB 5409.中2.1.1条规定的方法测定。
  5.6 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7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5.8 铜
  按GB 5009.13规定的方法测定。
  5.9 乳酸菌数
  按GB ××××规定的方法测定。
  5.10 菌落总数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
  5.11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
  5.12 致病菌
  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GB 478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13 酵母和霉菌数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出厂时对每批产品进行检验,并在大包装中附以产品合格证。
  6.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容量、酸度、可溶性固形物、乳酸菌数、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6.2 形式检验
  6.2.1 形式检验每季度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形式检验。
  a.原料、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
  b.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c.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2.2 形式检验项目包括4.24.4条的全部规定。
  6.3 抽样与组批
  6.3.1 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规格、同一包装、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组批。
  6.3.2 由检验人员自同一组批产品中,按检验项目的要求随机抽取足量的样品。依产品销售包装容量的大小,每位感官检验者用2~3瓶(盒、袋)进行感官检验;至少取6瓶(盒、袋)进行净容量检验;5(盒、袋)混匀后进行理化检验;5瓶(盒、袋)混匀后进行微生物检验。
  6.3.3 活性乳酸菌饮料样品应及时进行检验;不能及时检验进,应贮于2、10冷库或冰箱内。
  6.4 判定规则
  6.4.1 出厂检验在其全部检验项目均符合相应的指标要求时,判为产品出厂检验合格;出厂检验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相应的指标要求时,判为产品出厂检验不合格。
  6.4.2 型式检验在其全部检验项目均符合相应的指标要求时,判为产品型式检验合格;型式检验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相应的指标要求时,判为产品型式检验不合格。
  6.4.3 在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不合格时,可自同一组批中再次随机加倍取样进行复验,复验只需测定或检验不合格的项目;复验结果合格时判为产品合格,复验结果不合格时判为产品吵合格;但微生物项目(除乳酸菌数外)不合格时则不昨进行复验,直接判为产品不合格。
  6.4.4 供需双方对检测结果有争议时,由具有仲裁资格的质量监督单位仲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销售包装的标志内容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产品外包装箱的标志内容应包括:
  a.产品名称;
  b.产品件数;
  c.毛重与净重;
  d.包装箱外部尺寸;
  e.生产日期与批号;
  f.运输及保存的注意事项;
  g.生产厂名//地址及邮政编码。
  7.2 运输
  运输工具、车辆必须清洁、卫生,备有防雨、防晒设施。长途运输活性乳酸菌饮料的车辆,必须有隔热或冷藏设施。
  7.4 贮存
  7.4.1 活性乳酸菌饮料应贮存在2~10℃的冷库中。
  7.4.2 非活性乳酸菌饮料应避光贮存。仓库中相对湿度不超过80%,温度不超过25℃。产品应码放在距墙、距冷热管、距柱0.5m以外、距地面0.1m以上的托板上;码放高度不得超过2m。
  7.4.3 产品符合上述贮存条件时,保持期应符合表4的要求。
  表4产品保质期

活性乳酸菌饮料  

非活性乳酸菌饮料

非密封包装

密封包装 

塑料包装

复合铝箱包装  

复合纸包装

≥3天       

≥15天 

≥3个月

≥6个月

≥12个月

                   附录A
                 乳酸菌饮料评分
                  (参考件)
  表A1

项目          

满分 

 检查瓶数 

扣 分 内 容  

扣 分

包装 

5

2

印刷不够清晰、不美观

1-2

封口不够严密 

1-2

包装外表面不清洁

1-2

色泽  

5

2

色泽不佳

1-2

色泽异常

5

 滋味和气味     

30

2

口感不能幼滑 

1-3

乳酸菌发酵香味不浓

2-8

酸甜不够适中

1-3

风味欠佳

2-10

有异味

30

组织形态   

15

2

沉淀较多

2-5

产 生少量上浮物

5-10

有分层现象

15

杂质   

10

2

有可见杂质

10

有有害于人体健康的杂质  

取消评比资格

容量  

5

6

不符合标准 

5

酸度  

5

-

不符合标准 

5

可溶性固形物   

5

-

不符合标准 

5

蛋白质  

10

-

不符合标准 

5

乳酸菌数(活性乳酸菌饮料)    

10

-

≤10000个/mL(出厂3天内)

5

≤100000个/mL(出厂3天内)

10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乳品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深圳市活力宝有限公司、广州市乳制品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盛延岭、赵晓东、刘树英、白梅、曲津华、陈行福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乳酸菌饮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鲜乳或乳粉、植物蛋白乳(粉)、果菜汁或糖类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与辅料,经杀菌、冷却、接种乳酸菌发酵剂、培养发酵、稀释而制成的活性或非活性饮料。
  2 引用标准
  GB 317 白砂糖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数测定
  GB 5009.5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方法
  GB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
  GB 5409 牛乳检验方法
  GB 5410 全脂乳粉
  GB 5411 脱脂乳粉
  GB 6914 生鲜牛乳收购标准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12143.1 软饮料中可溶性固形物的测定方法—折光计法
  GB 16321 乳酸菌饮料卫生标准
  3 产品分类
  按杀菌和不杀菌分为两类:
  a.活性乳酸菌饮料 经乳酸菌发酵后不杀菌制成;
  b.非活性乳酸菌饮料 经乳酸菌发酵后杀菌制成。
  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
  4.1.1 牛乳 应符合GB 6914的规定。
  4.1.2 乳粉 应符合GB 5410或GB 5411的规定。
  4.1.3 白砂糖 应符合GB 317的规定。
  4.1.4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及其它相应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的规定。
  4.1.5 其它原辅料 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要求。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均匀乳白色或乳黄色,果菜汁发酵的品种可带有果菜汁的色泽

滋味和气味

酸甜适口,具有乳酸菌饮料特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

组织状态

呈均匀细腻的乳浊液,允许有少量沉淀,无异物,无分层现象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要   求

 净容量允许差%    ≤ 

±4(每批产品平均净容量不得低于规定净容量)

蛋白质%          ≥

0.7

可容性固形物%    ≥

10

酸度°T            

25-80

砷,mg/kg        ≤

0.5

铅,mg/kg        ≤

1.0

铜,mg/kg        ≤

5.0

  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要求。

项  目   

活性乳酸菌饮料 

非活性乳酸菌饮料

  乳酸菌数(出厂时)个/mL  

≥10000

-

  菌落总数 个/mL 

-

≤100

  大肠菌群 个/100mL  

≤3

  致病菌(系指肠道致病菌及致病性球菌)  

不得检出

  酵母 个/mL

≤50

  霉菌 个/mL

≤30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
  应在感官检验室内或在符合感官检验要求的其它实验室内,检验产品的色泽、滋味、气味、组织状态,可按附录A评分。
  5.2 净容量
  用精度为0.5ml的量筒分别测量所取样品的体积,取平均值为测量结果。
  5.3 蛋白质
  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
  5.4 可溶性固形物
  按GB 12143.1规定的方法测定。
  5.5 酸度
  按GB 5409.中2.1.1条规定的方法测定。
  5.6 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7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5.8 铜
  按GB 5009.13规定的方法测定。
  5.9 乳酸菌数
  按GB ××××规定的方法测定。
  5.10 菌落总数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
  5.11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
  5.12 致病菌
  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GB 478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13 酵母和霉菌数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出厂时对每批产品进行检验,并在大包装中附以产品合格证。
  6.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容量、酸度、可溶性固形物、乳酸菌数、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6.2 形式检验
  6.2.1 形式检验每季度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形式检验。
  a.原料、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
  b.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c.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2.2 形式检验项目包括4.24.4条的全部规定。
  6.3 抽样与组批
  6.3.1 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规格、同一包装、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组批。
  6.3.2 由检验人员自同一组批产品中,按检验项目的要求随机抽取足量的样品。依产品销售包装容量的大小,每位感官检验者用2~3瓶(盒、袋)进行感官检验;至少取6瓶(盒、袋)进行净容量检验;5(盒、袋)混匀后进行理化检验;5瓶(盒、袋)混匀后进行微生物检验。
  6.3.3 活性乳酸菌饮料样品应及时进行检验;不能及时检验进,应贮于2、10冷库或冰箱内。
  6.4 判定规则
  6.4.1 出厂检验在其全部检验项目均符合相应的指标要求时,判为产品出厂检验合格;出厂检验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相应的指标要求时,判为产品出厂检验不合格。
  6.4.2 型式检验在其全部检验项目均符合相应的指标要求时,判为产品型式检验合格;型式检验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相应的指标要求时,判为产品型式检验不合格。
  6.4.3 在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不合格时,可自同一组批中再次随机加倍取样进行复验,复验只需测定或检验不合格的项目;复验结果合格时判为产品合格,复验结果不合格时判为产品吵合格;但微生物项目(除乳酸菌数外)不合格时则不昨进行复验,直接判为产品不合格。
  6.4.4 供需双方对检测结果有争议时,由具有仲裁资格的质量监督单位仲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销售包装的标志内容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产品外包装箱的标志内容应包括:
  a.产品名称;
  b.产品件数;
  c.毛重与净重;
  d.包装箱外部尺寸;
  e.生产日期与批号;
  f.运输及保存的注意事项;
  g.生产厂名//地址及邮政编码。
  7.2 运输
  运输工具、车辆必须清洁、卫生,备有防雨、防晒设施。长途运输活性乳酸菌饮料的车辆,必须有隔热或冷藏设施。
  7.4 贮存
  7.4.1 活性乳酸菌饮料应贮存在2~10℃的冷库中。
  7.4.2 非活性乳酸菌饮料应避光贮存。仓库中相对湿度不超过80%,温度不超过25℃。产品应码放在距墙、距冷热管、距柱0.5m以外、距地面0.1m以上的托板上;码放高度不得超过2m。
  7.4.3 产品符合上述贮存条件时,保持期应符合表4的要求。
  表4产品保质期

活性乳酸菌饮料  

非活性乳酸菌饮料

非密封包装

密封包装 

塑料包装

复合铝箱包装  

复合纸包装

≥3天       

≥15天 

≥3个月

≥6个月

≥12个月

                   附录A
                 乳酸菌饮料评分
                  (参考件)
  表A1

项目          

满分 

 检查瓶数 

扣 分 内 容  

扣 分

包装 

5

2

印刷不够清晰、不美观

1-2

封口不够严密 

1-2

包装外表面不清洁

1-2

色泽  

5

2

色泽不佳

1-2

色泽异常

5

 滋味和气味     

30

2

口感不能幼滑 

1-3

乳酸菌发酵香味不浓

2-8

酸甜不够适中

1-3

风味欠佳

2-10

有异味

30

组织形态   

15

2

沉淀较多

2-5

产 生少量上浮物

5-10

有分层现象

15

杂质   

10

2

有可见杂质

10

有有害于人体健康的杂质  

取消评比资格

容量  

5

6

不符合标准 

5

酸度  

5

-

不符合标准 

5

可溶性固形物   

5

-

不符合标准 

5

蛋白质  

10

-

不符合标准 

5

乳酸菌数(活性乳酸菌饮料)    

10

-

≤10000个/mL(出厂3天内)

5

≤100000个/mL(出厂3天内)

10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乳品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深圳市活力宝有限公司、广州市乳制品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盛延岭、赵晓东、刘树英、白梅、曲津华、陈行福

  

本信息真实性未经中华食品质量网证实,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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