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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企业食品标签瑕疵【认定方法】

2022-12-12 18:38:46  点击量:

北京市的规定

2015年12月7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一)》的通知。该通知里面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是指,不规范标注行为对食品安全无影响,实践中未发现因食用该产品导致的不良反应,当事人无主观故意,不会影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 标签文字使用中出现错别字,但该错别字不产生错误理解,例如:“营养成分”被标注为“营养成份”。

  2. 标签文字使用繁体字,但该繁体字不产生错误理解,例如“蛋白质”被标注为“蛋白貭”。

  3. 标签符号使用不规范,但该不规范符号不产生错误理解,例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被标注为“GB7718'/2011”。

  4. 标签营养成分表数值符合检验标准,但数值标注时修约间隔不规范,例如: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标注“能量935.2 千焦、蛋白质 4.12 克、饱和脂肪酸 14 克、钠 34.5 毫克”,按照《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 规定,能量、蛋白质、饱和脂肪酸、钠的修约间隔分别为 1、0.1、0.1、1,该标注不符合规定(应标注为:能量 935 千焦、蛋白质 4.1 克、饱和脂肪酸 14.0 克、钠 35 毫克)。

  5. 标签营养成分表标示单位不规范,但是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理解,例如: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能量”的标示单位为“KJ”,不符合标准的“千焦(kJ)标注规定。

  6. 标签上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为“见包装某部位”, 但未能准确标注在某部位的,例如: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注“生产日期见产品包装底部”,但实际标注在产品包装顶部。

  7. 标签上“净含量”等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高度小于规定,外文字号大于相应的中文,但该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理解。

  8. 标签上规格、净含量的标注方式和格式不符合标准规定,例如:“lkg”被不规范标注为“1000g”。

  9. 标签上对不同的食品添加剂分别选用标准中允许的三种模式标注,例如:食品添加剂:丙二醇脂肪酸酯(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增稠剂(407,412)(标示食品 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国际编码);着色剂(胭脂树橙)(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具体名称)。

  10. 国产食品的标签上外文翻译不准确,但该不规范翻译不产生错误理解的。

该通知中还规定了处理程序:符合以上情形,可以认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进行改正。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逾期未改正的,应立案调查,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上海市的规定

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不符合法定要求应责令改正的情形认定及处理原则。 

 

情形认定:预包装食品标签依法应标注事项全部标注,没有出现漏标事项,但标注不符合法定要求,可以责令改正的,具体是指以下情形: 

  1. 预包装食品标签文字使用中出现错别字,但该错别字不产生错误理解,例如:“营养成分”被标注为“营养成份”,“成分”的“分”字使用错误; 

  2. 预包装食品标签文字使用繁体字,该繁体字不产生错误理解,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简化字总表》、《现代汉语通用字表》等规定,例如“蛋白质”被标注为“蛋白貭”; 

  3. 预包装食品标签符号使用不规范,但该不规范符号不产生错误理解,例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被标注为“GB7718'/2011”; 

  4. 预包装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数值符合检验标准,但数值标注时修约间隔不规范,例如: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标注“能量935.2千焦、蛋白质4.12克、饱和脂肪酸14克、钠34.5毫克”,按照《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能量、蛋白质、饱和脂肪酸、钠的修约间隔分别为1、0.1、0.1、1,该标注不符合规定(应标注为:能量935千焦、蛋白质4.1克、饱和脂肪酸14.0克、钠35毫克); 预包装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标示单位不规范,但是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理解,例如: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能量”的标示单位为“KJ”,不符合标准的“千焦(kJP标注规定;

  5. 预包装食品标签没有使用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而不规范使用了食品添加剂的俗称但该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理解,例如:预包装食品标签食品添加剂标注的名称为“食用碱”,没有使用规范的通用名称“碳酸氢钠”。

  6. 预包装食.品标签上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为“见包装某部位”,但未能准确标注在某部位的,例: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注“生产日期见产品包装底部”,但实际标注在产品包装顶部。 

  7. 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净含量”等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高度小于规定,外文大于相应的中文,但该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理解。 

  8. 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净含量的标示单位为“Kg”,不符合标准的“kg”标注规定,例:“lkg”被不规范标注为“1000g”。 

  9.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食品名称不规范,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标签上标注的食品名称没有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但该不规范名称不会产生错误理解。

 

处理原则:前述不规范标注行为对食品内在质量无影响,执法检查中未发现因食用该产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情况,当事人无主观故意,且在发现该问题后自行进行了改正,符合以上情形,可以认定前述不规范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进行改正。

 

 

 

重庆市的规定

该指导意见中明确了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不符合法定要求应责令改正的情形认定及处理原则

 

处理原则:以下不规范标注行为对食品内在质量无影响,执法检查中未发现因食用该产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情况,当事人无主观故意,且在发现该问题后能够积极改正,符合以下情形,可以认定前述不规范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可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改正,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

  1. 预包装食品标签文字使用中出现错别字,但该错别宇不产生错误理解,例如:“营养成分”被标注为“营养成份”,“成分”的“分”字使用错误。

  2. 预包装食品标签文字使用繁体字,该繁体字不产生错误理解,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简化字总表》、《现代汉语通用字表》等规定,例如“蛋白质”被标注为“蛋白質”。

  3. 预包装食品标签符号使用不规范,但该不规范符号不产生错误理解,例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被标注为“GB7718/2011”。

  4. 预包装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数值符合检验标准,但数值标注时修约间隔不规范,例如: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标注“能量935.2千焦、蛋白质4.12克、饱和脂肪酸14克、钠34.5毫克”,按照《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能量、蛋白质、饱和脂肪酸、钠的修约间隔分别为1、0.1、0.1、1,该标注不符合规定(应标注为:能量935千焦、蛋白质4.1克、饱和脂肪酸14.0克、钠35毫克)。

  5. 预包装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数值符合检验标准,但数值标注“0”界限值不规范,例如: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标注“脂肪0.2克”,按照《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脂肪”的“0”界限值是每100g或100mL食物中脂肪含量“≤0.5g”(应标注为“0”)。

  6. 预包装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标示单位不规范,但是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理解,例如: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能量”的标示单位为“KJ”,不符合标准的“千焦(kJ)标注规定。

  7. 预包装食品标签没有使用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而不规范使用了食品添加剂的俗称或简称但该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理解,例如:预包装食品标签食品添加剂标注的名称为“食用碱”,没有使用规范的通用名称“碳酸钠”;又如预包装食品标签食品添加剂标注的名称为“I+G”,没有使用规范的通用名称“5'-呈味核苷酸二钠”。

  8. 预包装食品标签上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为“见包装某部位”,但未能准确标注在某部位的,例: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注“生产日期见产品包装底部”,但实际标注在产品包装顶部。

  9. 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净含量”等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高度小于规定,外文大于相应的中文,但该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理解。

  10. 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净含量的标示不规范,但该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理解,例如:标示单位为“kg”,“lkg”被不规范标注为“1000g”。

  11. 配料表没有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或配料表中各种配料未采用标准规定的具体名称,但该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理解,如“白砂糖”标注为“白糖”。

  12. 未标注贮存条件的,该食品贮存条件属于在常温等没有特殊要求的条件下贮存的,且执法检查中未发现因食用导致的不良反应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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