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产品标准 > 普通食品 >

详细内容

【收藏!】中国食品标签合规【以案例的形式】解析【上】

2023-01-18 18:11:27  点击量:

 
 
*食品名称中关于风味的描述应根据其组分中的特定原料或其生产的特定工艺真实描述,如焦香风味可以通过焦香化工艺来实现,草莓风味可以通过添加草莓粉或食用香精香料来实现;
 
当产品风味仅来自于所使用的食用香精香料时,不应直接使用该配料的名称来命名,如使用草莓香精但不含草莓成分的冰淇淋产品,产品名称不应命名为"草莓冰淇淋",可命名为"草莓味冰淇淋"
 
GB 2719-2018
食醋
预包装食醋的标签应标示总酸含量,产品的包装标识上应醒目标出“食醋”或“甜醋”字样。
散装食醋应在容器或包装外侧标示上述中的内容。
GB/T 1445-2018
绵白糖
推荐在绵白糖标签上标注保质期,保质期由生产企业或包装单位自行确定。
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GB/T 317-2018
白砂糖
推荐在白砂糖标签上标注保质期,保质期由生产企业或包装单位自行确定。
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GB/T 5461-2016
食用盐
小包装加碘食用盐应贴有碘盐标志
 
 
03
食用油类
 
GB/T 10464-2017
葵花籽油
产品名称:根据术语和定义内容标注产品名称。
应在包装或随行文件上标识加工工艺。
应标识产品的原产国。
GB/T 11765-2018
油茶籽油
应在包装或随行文件上标识加工工艺(如:压榨法、水酶法和浸出法)
GB/T 1534-2017
花生油
非预包装产品根据分类标注产品名称。
应在包装或随行文件上标识加工工艺。
标注产品的原产国。
GB/T 1535-2017
大豆油
非预包装产品根据分类标注产品名称。
应在包装或随行文件上标识加工工艺。
标注产品的原产国。
采用转基因原料生产的大豆油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标识。
GB/T 1536-2021
菜籽油
1、产品名称:根据术语和定义内容标注产品名称
2、应在产品或随行文件上标识加工工艺
GB/T 1537-2019
棉籽油
产品名称标识为“棉籽油”“棉行原油”和"成品棉籽油"。
应在包装或随行文件上标识加工工艺。
采用转基因原料生产的棉序油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标识。
GB/T 15680-2009
棕榈油
1、凡标识“棕榈油”名称的产品,应标注“棕榈原油”或“成品棕榈油”。
  2、凡标识“分提棕榈油”名称的产品,应标注:“原油”或“成品油”。分提棕榈油产品采用“棕榈油”名称时,还应标注分提棕榈油的名称、“原油”或“成品油”。
  3、原产国:应注明产品原料的生产国名。
  4、转基因油脂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标识。
GB/T 19111-2017
玉米油
非预包装产品根据分类标注产品名称。
应标识产品的原产国。
采用转基因原料生产的玉米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标识。
应在包装或随行文件上标识加工工艺。
GB 19112-2003
米糠油
1、产品名称:压榨米糠油、浸出米糠油要在产品标签中分别标识“压榨”、“浸出”字样。
  2、原产国:应注明产品原料的生产国名。
  3、凡标识“米糠油”的产品均应符合本标准。
GB/T 23347-2021
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即将实施)
根据术语和定义内容标注橄榄油和油橄榄果渣油产品名称。
注:注橄榄果渣油不称作"橄榄油"。
非预包装产品应在随行文件上标注分类名称。
可直接食用的初榨橄榄油应标注油橄榄鲜果的采收期(如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
分装产品应再注明分装日期。
GB/T 8233-2018
芝麻油
产品名称凡标识为“芝麻油"“芝麻香油“小磨芝麻香油"“精炼芝麻油""芝麻原油”的,均应符合本标准。
GB/T 35026-2018
茶叶籽油
产品名称凡标识为“茶叶籽油”,均应符合本标准。
 
 
04
酒类
 
GB/T 15037-2006 葡萄酒
1、预包装葡萄酒标签按GB10344规定执行,并按含糖量标注产品类型(或含糖量)。注:单一原料的葡萄酒可不标注原料与辅料;添加防腐剂的葡萄酒应标注具体名称。
  2、标签上若标注葡萄酒的年份,品种,产地,应符合3.3,3.4,3.5的定义。
  【3.3年份葡萄酒:所标注的年份是指葡萄采摘的年份,其中年份葡萄酒所占比例不低于酒含量的80%(体积分数)。3.4品种葡萄酒:用所标注的葡萄 品种酿制的酒所占比例不低于酒含量的75%(体积分数)。3.5产地葡萄酒:用所标住的产地葡萄酒酿制的酒所占比例不低于酒含量的80%(体积分数)。】
  3、外包装纸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或经销商)名称和地址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GB/T 4927-2008
啤酒
1、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GB10344的有关规定,标明:产品名称、原料、酒精度、原麦汁浓度、净含量、执照者名称和地址、灌装(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号及质量等级。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还应在标签、附标或外包装上印有“警示语”——“切勿撞击,防止爆瓶”。
  2、外包装纸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GB 10343-2008
食用酒精
销售包装使用标签时,标签上应标注:产品名称“食用酒精”、原料、乙醇含量、制造者名称和地址、灌装日期、净含量、执行标准号及质量等级。
  装运食用酒精的罐、槽车上应标注“食用酒精”,随车附有“出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书”。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 190和GB/T 191的要求。
GB 2757-2012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4.2 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
4.3 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
4.4 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饮料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GB 2758-2012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4.2 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
4.3 啤酒应标示原麦汁浓度,以“原麦汁浓度”为标题,以柏拉图度符号“°P”为单位。果酒(葡萄酒除外)应标示原果汁含量,在配料表中以“××%”表示。
4.4 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应标示如“切勿撞击,防止爆瓶”等警示语。
4.5 葡萄酒和其他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05
粮食类
   
GB 1351-2008 小麦
应在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注明产品的名称、类别、等级、产地、收获年度和月份
GB 1351-2008 小麦
应在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注明产品的名称、类别、等级、产地、收获年度和月份
GB 1353-2018
玉米
应在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注明产品的名称、类别、等级、产地、收获年份和月份。
转基因玉米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识。
GB/T 1354-2018
大米
产品名称应按本标准规定的名称和等级标注。
外包装物包装储运标识颖符合GB/T 191的要求。
标注的净含量应为产品最大允许水分状况下的质量。
优质大米建议标注最佳食用期(品尝评分值为产品最佳食用期内数值)。
GB 1352-2009
大豆
凡标识“大豆”的产品均应符合本标准。
应在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注明产品的名称、类别、等级、产地、收获年度和月份。
转基因大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标识
 
 
06
乳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GB 13102-2022
炼乳
1、炼乳应标示“本产品不能作为婴幼儿的母乳代用品”或警示语
2、食品工业用浓缩乳应在包装或说明书上明确标示“热处理工艺”或“非热处理工艺”。
GB 19302-2010 发酵乳
5.1 发酵后经热处理的产品应标识“××热处理发酵乳”、“××热处理风味发酵乳”、“××热处理酸乳/奶”或“××热处理风味酸乳/奶”。
  5.2 全部用乳粉生产的产品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产品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
  注:“××%”是指所添加乳粉占产品中全乳固体的质量分数。
  5.3 “复原乳”或“复原奶”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应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GB 19645-2010 巴氏杀菌乳
应在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标注“鲜牛(羊)奶”或“鲜牛(羊)乳”。
GB 25191-2010
调制乳
5.1 全部用乳粉生产的调制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调制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
  注:“××%”是指所添加乳粉占调制乳中全乳固体的质量分数。
  5.2 “复原乳”或“复原奶”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应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GB 10765-2021
婴儿配方食品(即将实施)
4.1 标签
4.1.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和(或)有关规定,必需成分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 kJ)"含量的标示。
4.1.2 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属性(如乳基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
4.1.3 标签上不能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
4.2 使用说明
4.2.1 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确说明。当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100 cm"或产品质量小于100 g时,可以不标示图解。
4.2.2 指导说明应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
GB 10766-2021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即将实施)
4.1 标签
4.1.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和(或)有关规定,必需成分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 kJ)"含量的标示。
4.1.2 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属性(如乳基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同时应标注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4.1.3 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对于0~6月龄的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
4.1.4 标签上不能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
4.2 使用说明
4.2.1 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确说明。当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100 cm"或产品质量小于100 g时,可以不标示图解。
4.2.2 指导说明应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
GB 10767-2021
幼儿配方食品(即将实施)
4.1 标签
4.1.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和(或)有关规定,必需成分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 kJ)"含量的标示。
4.1.2 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属性(如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
4.2 使用说明
4.2.1 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确说明。当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100 cm"或产品质量小于100 g时,可以不标示图解。
4.2.2 指导说明应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
GB 10769-2010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6.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 的规定,营养成分表的标识应增加“100 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6.2 标签中应按4.1~4.4 的规定标明产品的类别名称,如“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等。
  6.3 对4.1 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应在标签中标明 “需用牛奶或其他含蛋白质的适宜液体冲调”或类似文字。

【4.1 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
  用牛奶或其他含蛋白质的适宜液体冲调后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4.2 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
  添加了高蛋白质原料,用水或其他不含蛋白质的适宜液体冲调后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4.3 婴幼儿生制类谷物辅助食品
  煮熟后方可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4.4 婴幼儿饼干或其他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
  可直接食用或粉碎后加水、牛奶或其他适宜液体冲调后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GB 10770-2010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6.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 的规定;营养成分表的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6.2 标签中应标明适宜食用的婴幼儿月龄、食用方法及食用注意事项。
  6.3 汁类罐装食品应标明产品中所含果蔬原汁或原浆的含量。
GB 25596-2010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
5.1 标签
  5.1.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的规定,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应增加“每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5.1.2 标签中应明确注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类别(如:无乳糖配方)和适用的特殊医学状况。
  早产/低出生体重儿配方食品,还应标示产品的渗透压。可供6月龄以上婴儿食用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应标明“6月龄以上特殊医学状况婴儿食用本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5.1.3 标签上应明确标识“请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5.1.4 标签上不能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
  5.2 使用说明
  5.2.1 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确说明。当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100cm2
  或产品质量小于100g时,可以不标示图解。
  5.2.2 指导说明应该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
 
 
07
其它类别
 
GB 9697-2008
蜂王浆
产品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名称、产地、收购单位、检验员姓名、收购日期、净含量/毛重及皮重。
用作预包装食品时,其标签应符合GB7718要求。
运输包装应标明产品名称、数量和运输图示标志。
GB/T 19883-2018
果冻
8.1.1 预包装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称量销售产品的标签可以不标示净含量,其他内容应符合GB7718的规定。
8.1.2标签上应按4.2的规定标示分类名称。
8.1.3 果汁型果冻应标示原果汁《浆)总含量,当果汁型果冻中添加的原果浆含量不低于10%时可以标示为果浆果冻。
8.1.4 果肉型果冻应标示总果肉含量或各果肉的含量,含两种或两种以上果肉的果肉型果冻可以标示为什锦果肉果冻,也可根据实际使用的果肉名称进行标示。
8.1.5 产品使用“布丁”名称时,应同时标示“含乳型果冻”或“含乳果冻"。。
8.1.6 其他型果冻当以某种原料命名时,应标示该原料的添加量。
8.1.7 凝胶果冻应在外包装和最小食用包装的醒目位置处,用白底(或黄底)红字标示警示语和食用方法,且文字高度不应小于3mm,警示语和食用方法应采用上述方式标示如下内容:“勿一口吞食;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老人儿童须监护下食用"。
GB 10136-2015
动物性水产制品
注明食用方法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