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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中国食品标签合规【以案例的形式】解析【下】

2023-01-18 18:20:16  点击量:

食品标签标识常见问题整理

 

一、基本问题

1、产品商品名称与真实属性字号不同,如某一饮料产品“氨基酸”比“营养素饮料”字号大、突出明显。

2、宣传选用“名贵佐料”、“珍贵调料”“五谷杂粮”但配料表中未有体现。产品中有芝麻,但其配料表中并无标示“芝麻”。宣称使用富硒米和东北大米实际为普通糯米。

注: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产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食品配料,仅添加了相关风味的香精香料,在产品标签上标示该种食品实物图案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注: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宣传疗效、保健,如声称:“提神、补脑”“清热解毒”。

注: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5、部分茶叶产品标签内容写在合格证上。

注:标签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6、标签单一标示繁体字,繁体字不属于规范汉字。

注: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7、使用了外文但没有标示对应的中文。

注: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

8、拼音、外文字体大于相应的中文字体。

注: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9、强制标示内容的字体高度小于1.8mm。

注: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10、内外包装标示内容不一致。如生产日期标示不同:一个标180天,一个标半年。

注: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11、外包装未易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的礼盒包装,外包装未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注: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二、名称问题
食品名称不能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或未选用产品标准所规定的名称。属性指事物(实体)本身固有的性质。食品的品名要求直接反应食品的真实属性。例如饮料、啤酒、咖啡、饼干等,观其名即可知道其属性。但有些食品标签的品名却不能或很难反应其本质属性,如大米标示为“泰香”、“雪花粘”, 膨化食品标示为“龙虾条”、“牛肉串”。
注: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三、配料表问题
1、配料名称不规范,有国标的配料未标准名称,如糖未标注“白砂糖、绵白糖、冰糖、赤砂糖”、盐未标注“食用盐”、酱油未标注“酿造酱油、配制酱油”、鸡精未标注“鸡精调味料”、鲜蛋未标注“鲜鸡蛋”等。
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2、单一配料如饮用水、大米、茶叶、冰糖等产品未标示配料。
注:单一配料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标示配料表。
3、加入量超过2%的配料未按递减顺序排列。
注: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4、复合配料未标示,如植脂末等未标示原始配料。
注: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5、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未标示,如酱油应标示酱油(含焦糖色)。
注: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
6、复配食品添加剂如泡打粉等未标示在终端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
注: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
7、标签强调高钙、高纤维、富含氨基酸,但没有标示其含量。
注: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8、标示“无糖”、“低糖”、“低脂”、“无盐”等未标示其含量。
注: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四、净含量规格问题
1、标题标示错误,如标成“净重”“毛重”。
注: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2、净含量与食品名称不在同一展示面上。
注: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3、桶装饮用水、大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字体高度不符合要求。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
4、未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如体积单位标示为“公升”,质量单位标示为“公斤”。
5、kg、mL、ml等大小写书写不规范。
注: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形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a)液态食品,用体积升(L)(l)、毫升(mL)(ml),或用质量克(g)、千克(kg);b)固态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c)半固态或黏性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或体积升(L)(l)、毫升(mL)(ml)。
五、品质等级问题
如大米、小米、挂面茶叶等产品执行标准中规定质量等级的未标示。
注: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六、认证问题
违规标示“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和“无污染”、“纯天然”等其他误导公众的文字表述。
注:“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和“无污染”、“纯天然”等其他误导公众的文字表述。”
七、辐照问题
1、使用辐照杀菌食品未标示。
注: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示“辐照食品”。
2、使用辐照蔬菜、香辛料等原料未标示辐照。
注: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示“辐照食品”。
 
八、其他特殊规定
1、产品类型,如:糖果和巧克力、碳酸和果蔬汁饮料、茶饮料、固体饮料、冷冻饮品、葡萄酒和黄酒(干、半干、半甜、甜型)、蜂产品(蜂蜜、蜂花粉)标“花的类型”等。
2、酒精度:凡是饮料酒都必须标注“酒精度”。
3、蛋白质:如:蛋白饮料(植物蛋白饮料、含乳蛋白饮料)、乳制品等。
4、果蔬汁含量:如:水果汁、蔬菜汁及其饮料、水果酒(除葡萄酒外) 等。
5、其他如:巧克力须标可可脂含量;如用类(代) 可可脂,也要标其含量等。
具体标识内容
 
 
 
1、食品名称
标注位置:醒目位置
标注原则:反映食品真实属性
标注方法:
优先选择标准已有的名称
若无标准规定名称,选择消费者熟知的通俗名称
选用名称应真实易懂,不产生误解和混淆
对于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
应在同一版面标注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名称容易混淆误导时应在临近位置使用同一字号标示反应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真实属性名称因字号不同而引起误解时应使用同一字号标示
2、配料表
本原则:
真实标注所有配料
递减顺序,加入量≤2%的配料顺序不限
引导语:
配料、配料表(普通食品)
原料、原料与辅料(发酵产品使用,如酒、酱油、食醋)
复合配料需标示原始配料
加入量<25%且已有国标/行标/地标的除外(如酱油)
可食用包装物应标示原始配料
加入量<25%且已有国标/行标/地标的除外(如胶原蛋白肠衣) 
食品添加剂的标示形式:
应标示其在GB 2760中的通用名称
1)食品添加剂具体名称:卡拉胶
2)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国际编码(INS号):增稠剂(407)
3)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具体名称:增稠剂(卡拉胶)
食品添加剂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形式:
1)各配料按加入量递减顺序标示
例子: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磷脂,食用香精,柠檬黄),葡萄糖浆,卡拉胶,瓜尔胶,胭脂树橙,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2)列项标示
例子: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磷脂,食用香精,柠檬黄),葡萄糖浆,食品添加剂(卡拉胶,瓜尔胶,胭脂树橙),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
1)复配食品添加剂命名原则 :
单一功能食品添加剂复配而成:“复配”+“功能类别名称”
多种功能食品添加剂复配而成:“复配” +“功能类别 名称”(全部功能/主要功能)
2)标示关键点:所有在终产品中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均需标示出
部分配料的标示方法
配料的定量标示

特别强调添加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定量标示

仅名称提及,未特别强调,不需定量标示

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含量较低或无时,应定量标示
3、净含量
格式:“净含量”(中文)+ 具体数值+ 法定计量单位

位置:与食品名称在同一展示版面

 

4、规格

同一预包装内如果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
标示方式:由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与件数组成,或只标示件数,可不标示“规格”二字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类的预包装食品:
净含量(或 净含量 / 规格):400克(4×100克);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类的预包装食品:
净含量(或 净含量 / 规格):200 克(A 产品40 克 × 3 ,B 产品40 克 × 2 )
5、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者: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只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及产地。
6、生产日期与保质期
1)应清晰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日期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2)生产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包括包装/灌装日期)
3)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用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者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4)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如生产日期见底盖、见封口、见瓶盖等。
5)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日期如何标示?
分别标示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生产日期:标示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标示最早到期的食品的保质期
生产日期:标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标示最早到期的食品的保质期 
7、产品标准号
预包装食品(进口预包装食品除外),应标示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8、生产许可证编号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来源:食品标法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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